demoncpr wrote:
好累~看完30幾頁內容,
看完後有幾點疑問想請教,
由於在下做過網購,在一般認定上我們會把網購平台視為一種「商店」,
如果在這樣的前提下,
如同於7-11上放置商品供消費者購買,
於網購平台上提供商品是否可認定為一種「要約」行為,
「買賣契約中是由賣家確認這點,法律上是指機器是不代表賣家」,
如果我們將網購平台的機器,視為是商家付予「機器」交易的一種委任行為呢
(在下沒讀法律,不知道應該用委任、委託?那種詞句才是正確的),
因為商家建立此網購平台的前提應該是相信此「機器」能代為處理要約行為,
如同商家委由經銷商代理販售商品。
雙方在這樣的認定下,網路購物的行為才能成立,
如已未經賣家(人)、買方(人)確認,則契約則不成立,
那現階段所有網路購物平台是否皆存有這樣的缺陷
還請指教,謝謝
第一段的部份可以再看一下民法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其實法律主張網站網頁視為價目表或DM就是在於網站和實體店不同,網站的資訊不屬「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所以是屬要約引誘
至於後面的委任委託,在法律上可能難以成立,除非能舉証整個自動化系統是足以代表賣家進行買賣合約之確認,否則去主張整個自動化訂單系統足可以代表賣家和買家就買賣契約上進合意表示,可能十分困難。另外,網頁就有足夠說明整個下單系統並不作訂單確認(買賣契約),消息者在下單前承認並確知此項聲明,但事後却不承認,在法律上是難以站得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