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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demoncpr wrote:
好累~看完30幾頁內容,
看完後有幾點疑問想請教,


由於在下做過網購,在一般認定上我們會把網購平台視為一種「商店」,

如果在這樣的前提下,
如同於7-11上放置商品供消費者購買,
於網購平台上提供商品是否可認定為一種「要約」行為,


「買賣契約中是由賣家確認這點,法律上是指機器是不代表賣家」,
如果我們將網購平台的機器,視為是商家付予「機器」交易的一種委任行為呢
(在下沒讀法律,不知道應該用委任、委託?那種詞句才是正確的),
因為商家建立此網購平台的前提應該是相信此「機器」能代為處理要約行為,
如同商家委由經銷商代理販售商品。

雙方在這樣的認定下,網路購物的行為才能成立,
如已未經賣家(人)、買方(人)確認,則契約則不成立,
那現階段所有網路購物平台是否皆存有這樣的缺陷

還請指教,謝謝


第一段的部份可以再看一下民法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其實法律主張網站網頁視為價目表或DM就是在於網站和實體店不同,網站的資訊不屬「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所以是屬要約引誘

至於後面的委任委託,在法律上可能難以成立,除非能舉証整個自動化系統是足以代表賣家進行買賣合約之確認,否則去主張整個自動化訂單系統足可以代表賣家和買家就買賣契約上進合意表示,可能十分困難。另外,網頁就有足夠說明整個下單系統並不作訂單確認(買賣契約),消息者在下單前承認並確知此項聲明,但事後却不承認,在法律上是難以站得住腳

GOSHAWK0928 wrote:
重點來了.....

須一方受有定金喔!!

若他方給付定金但一方未受領或拒絕受領時

在線上刷卡或傳真刷卡交易時倘賣方未向發卡銀行或收單授權銀行請款
是否還能主張推定契約成立??
恐有疑義!!!


好問題

不過如果類推成以下狀況 是否能類比

A跟B買東西

A拿支票給B (付清也好, 當訂金也好, 也許都可以研究看看)

B宣稱因為他沒有把支票拿去兌現, 所以可以不出貨給A (支票類比信用卡)

嗯...這樣法律上算是什麼狀況?
GOSHAWK0928 wrote:



重點來了.....

須一方受有定金喔!!

若他方給付定金但一方未受領或拒絕受領時

在線上刷卡或傳真刷卡交易時倘賣方未向發卡銀行或收單授權銀行請款
是否還能主張推定契約成立??
恐有疑義!!!





的確,若他方給付定金但一方未受領或拒絕受領時
如果賣家向銀行請款,是可以視為賣家受領,如果沒有,賣家可以主張其非受領該筆款項
受領的依據並非以錢有沒有在對方手中,而且賣家有沒有受價意願及受領行為

就算是匯的部份,賣家還是可以主張買賣契約未成立前,買家自行電匯之款項,並沒有受領意願

所以在網路購物中,主張用付款作為契約成立之原因,恐不足夠
alberthk wrote:
第一段的部份可以再看一下民法154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其實法律主張網站網頁視為價目表或DM就是在於網站和實體店不同,網站的資訊不屬「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所以是屬要約引誘

至於後面的委任委託,在法律上可能難以成立,除非能舉証整個自動化系統是足以代表賣家進行買賣合約之確認,否則去主張整個自動化訂單系統足可以代表賣家和買家就買賣契約上進合意表示,可能十分困難。另外,網頁就有足夠說明整個下單系統並不作訂單確認(買賣契約),消息者在下單前承認並確知此項聲明,但事後却不承認,在法律上是難以站得住腳



這樣啊....


那請問一下,我到底該怎麼跟DELL買東西?

我不匯錢,DELL可以片面說訂單失效
我若匯錢,DELL可以片面說訂單失效

所以,
我今天想買DELL的產品,我該匯?還是不該匯?

難道說,DELL賣我的才是我的,DELL不想賣我的,我不能買?
7-11可以店員可以看我不爽不賣我大衛杜夫嗎? 老子18年前就18歲了!!!!

這樣有符合平等原則嗎?

alberthk wrote:
其實法律主張網站網頁視為價目表或DM就是在於網站和實體店不同,網站的資訊不屬「貨物標定賣價陳列」
所以是屬要約引誘


要約引誘不重要
因為再怎麼莫名其妙, 我都會主張我在交出信用卡號的時候就已經締約了

這時候你就會主張說網站系統不能代替賣家締約,

alberthk wrote:
至於後面的委任委託,在法律上可能難以成立,除非能舉証整個自動化系統是足以代表賣家進行買賣合約之確認,否則去主張整個自動化訂單系統足可以代表賣家和買家就買賣契約上進合意表示,可能十分困難。


我只能說, 網站是你賣家開的, 內容是你賣家寫的, 不能締約,

那自動販賣機全部得關了不打緊,

只恐怕以後打官司得先證明那張白底的紙,黑字的筆,能替賣家表意,

你想有可能嗎?

賣家說那不是我的表意就可以躲過去, 那以後沒人要開實體店面了

而且DELL的定型化契約也會失效, 連同保固什麼亂七八糟的。

如果有這麼好混就好了。

我再提醒你一次,

你去超市買牛奶, 不用簽白底黑字的約, 但是有完成買賣契約

你去找自動販賣機, 不用簽白底黑字的約, 但是有完成買賣契約

同樣的道理, 透過網站, 不用簽白底黑字的約, 但是有完成買賣契約

一點都不奇怪。
a9999 wrote:
好問題

不過如果類推成以下狀況 是否能類比

A跟B買東西

A拿支票給B (付清也好, 當訂金也好, 也許都可以研究看看)

B宣稱因為他沒有把支票拿去兌現, 所以可以不出貨給A (支票類比信用卡)

嗯...這樣法律上算是什麼狀況?


重點在於B在收取支票時,有沒有受領意願
如果沒有特別聲明,受領的同時則視為有受領的意願
inseMX wrote:
這樣啊....那請問...(恕刪)


照法律達人的說明用我愚笨的資質回答一下

一定要匯

但是他心情好賣你就成立
不想賣就不成立
lordking wrote:
照法律達人的說明用我...(恕刪)



哈哈,謝啦

我幫你買爆米花,要甜的還是鹹的?





(10分鐘後)





幹!剛剛便利商店老闆說看我不爽,不賣我爆米花



alberthk wrote:
就算是匯的部份,賣家還是可以主張買賣契約未成立前,買家自行電匯之款項,並沒有受領意願


沒有確定有受領意願之前
跟我要卡號幹麻? 要爽的? 要心酸的?

這不符合習慣。

alberthk wrote:
如果賣家向銀行請款,是可以視為賣家受領,如果沒有,賣家可以主張其非受領該筆款項


很不幸的DELL在過程中就叫你七天內去匯。
alberthk wrote:
看來閣下又誤解法律上訂金的含意

可閣下連「定金」二字都打錯,
遑論定金之涵意。

alberthk wrote:
如果今天你販賣某物,對方還未經過你同意就徑行將全部價金匯至你帳戶下,對方是否可以主張你已同意並成立買賣契約?

此點我早已敍明,
若非廠商給予付款帳號,
消費者如何付款?
廠商自是基於收受定金之意思,
給予消費者帳號。


質言之,
此點廠商早已預見或可得預見,
令廠商付此責任方符事理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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