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999 wrote:
照這條看來,訂金付下...(恕刪)
看來閣下又誤解法律上訂金的含意
由於買家在網購時,契約未成立前之匯款屬買家自由意志,非賣家要求,所以該筆款項賣家並不構成成立買賣契約的要件
如果今天你販賣某物,對方還未經過你同意就徑行將全部價金匯至你帳戶下,對方是否可以主張你已同意並成立買賣契約?
所以重點還是在那裡,就是民法中定義的「雙方合意」這個部份,只要雙方未達成合意,那怕你匯了幾十萬也是一樣的
GOSHAWK0928 wrote:
值得注意的是.....
若採要約說而非要約引誘說者
設舉一例:
倘買方線上下訂或付款成功後
突然發現賣方低價高標..或發現欲買A卻誤訂B..或發現其他店家的同型商品賣的更便宜.........等等原因
而想取消訂單或主張錯誤撤銷
此時賣方就可以說....對不起!我接受您的要約,我們的交易契約已經成立囉!我會準時出貨給您,也請您依約給付貨款不能取消喔!!
試問......這樣情況下消費者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恕刪)
GOSHAWK0928 wrote:
倘若是實體通路的傳統交易行為呢??
GOSHAWK0928 wrote:
再回到消保法19條...
此條文固在積極保障郵購與訪問買賣中處於相對弱勢的消費者
但此條文也同時是兩面刃
我相信利用此保護傘濫用權利買了用過再退貨的消費者肯定不少
01的相機版上就有不少這種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