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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inseMX wrote:
呵呵我先說我沒買,我...(恕刪)


何必明知怎樣, 只要兩個字:"失誤"..

要證明很簡單, 法律上你要證明對方有犯意要有證據..

否則必須對Dell無罪推論...

Dell只要把成本跟一般LCD市價一攤, 說明這是個失誤..
法官沒理由不採信... 也可以保障其不因錯誤的交易出貨,...

當然站在意欲Dell履約者立場, 你必需證明Dell確實是蓄意欺騙的"直接證據"..
不是那種想當然爾的推斷, 請問有誰可以舉出? 勝負如何, 非常清楚...

至於行政機關或法官是可以對Dell開罰或判其懲罰性條款...
不過這與用公權力強制Dell出貨, 又是兩回事了, 簡單來講,Dell怎麼倒霉, 也爽不到那群鄉民就是...
bar0106 wrote:
何必明知怎樣, 只要...(恕刪)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不是筆戰,
只是想了解一下前面大家一直掛在嘴上的民法第88條而已
很多說DELL不用履約的人都引用第88條的第一句話,所以主張可以撤銷訂單

今天網頁上的價格是送外賣的打上去的嗎? (送外賣的:這裡的人我通通不認識....)
今天這個表示錯誤的問題,應該就是DELL公司本身內部流程的疏失不是嘛?

可是關於第二句話的限制,反而很少聽到大大們的解說

freefly0 wrote:
你真的確定?請問哪一...(恕刪)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法律基本原則是尊重契約當事人自由議定的
所以並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網購商店在契約成立前,得或不得將先行收取信用卡電匯等個資作為要約或承諾的要件
端看契約當事人雙方是否合意即足
法律基本上是不會也不適合過度干涉的
除非先收取信用卡電匯等個資資料在交易公平與否的客觀評價上被評價為顯失公平
但此評價仍須由立法者或審判者為之,而非個人之主觀評價

倘當事人一方認契約有顯失公平之嫌或擔心損及消費權益
自可自由決定是否提出買受之要約或應買


這樣回答可以嗎??


不相信??

那只好請您直接去問專業律師或法官或法律系教授囉!!



inseMX wrote: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恕刪)


Dell是有能力證明它不知情或純屬錯誤..
它可以把螢幕成本跟一般同級產品市價一攤, 法官有極大的可能性願意採信!!
而且若果真照價出貨的損失來看, 也幾乎可以認定採取商業操作的可能性極低...

但是反過來說, 你要指控Dell是蓄意操作或詐騙, 難度高太多了...
絕對不是幾位鄉民"想當然爾""陰謀論"式的推想, 就可以成局...
就像任何案件多要有人證, 物證等才可能證明指控...

除非這件事Dell當真有鬼且真被抓到證據, 否則基本上法律是可以保障它不出貨的權利....
賣方自己提供的契約 買方無法插手

然後賣方還可以主張對他自己不公平

的確蠻有趣的

買方趁賣方神智不清讓賣方去弄出那些定型化契約

然後讓他放上網站

然後買方有詐術 HACK等等不當手段入侵主機

讓賣方定出今天官方說法的錯的價格 (內控不嚴商業當兒戲的作業疏失)

賣方不善盡自己有往例 可預期 可檢查 可避免 的錯誤任其發生

又是買方造成的 ??

提供一個看法.....

台北市政府消保官王治宇亦在稍早的受訪時指出,建議戴爾履約或以其他方式解決該起糾紛,若真走到集體訴訟、或者是消費者委託消基會等消保團體執行團體訴訟等狀況,無論最後的審判結果如何,都將大大打擊戴爾的公司形象。

另外一位不願具名的消基會主管則表示,無論戴爾網站上面標示了哪些免除責任的情況,只要該條文違反消保法的第12條的平等互惠原則等規範,該免責條文都將被視作無效。

他指出,戴爾雖聲稱因系統作業疏失導致烏龍事件發生,但因戴爾本就是從網路直銷起家的,是故,市場一定會預期其不會發生標錯價等狀況、或者是預期戴爾會在烏龍案發生後,負起責任、解釋狀況,以及告知消費者後續作法等,若是沒有,等於是違背消保法第七條--合理期待。

「戴爾若不快點公告訂單筆數,以及在官網上公開告知所有後續處理方式,除消費者可能將之視作戴爾的另類行銷手法,亦將對公司聲譽帶來負面影響。」他說。

建議承認小額訂單。根據戴爾與亞馬遜等業者的出包經驗,張瑞雄與消基會主管紛建議戴爾趕緊視現況(指消費者聲音、訂單筆數與自身財務等現況)擬定對應措施,如承認小額訂單、公告訂購的螢幕數量落在哪個區間的消費者可享哪種折扣優惠,或者是直接取消超大筆訂單等。

「消費者現正『合理期待』戴爾會提供合理折扣、或者是提出合理解釋等,因此,戴爾若不趕緊表態,確有可能引發消費者更激烈的反應。」消基會主管說,戴爾就算沒打算依照誤標價販售相關產品,也應該公開釋出幾個選擇方案給消費者,並設法彌補消費者,而不是直接取消訂單就算了。
GOSHAWK0928 wrote: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恕刪)


您說的很好

所以
沒有法律可以支持dell這樣做百分之百合法
這是已經確定的事實

也希望其他網友可以看看g兄的言論
bar0106 wrote:
Dell是有能力證明...(恕刪)


1.沒有法律規定,dell可以在契約成立前先行收取個資.款項.信用卡授權碼

2.沒有法律規定,"折扣價後之售價"必須要高於成本

DEll要勝訴?

還很有的搞
看了那麼多。


事實上,
網路購物上的標價不屬要約而係要約之引誘已成定論,
蓋其標價無法涵攝於「陳列」文義之內;
然已電匯付款者,
其付款之行為於法律意義上為何,
尚值討論。


若論以「強迫得利」,
顯有違人民法感情;
愚見以為,
似可論以定金,
蓋於契約成立前,
本無由付款,
且消費者之所以能於買賣契約成立前付款,
此係基於廠商事前之同意;
質言之,
若廠商未給予電匯帳號,
消費者自無付款之可能。


故於買賣契約成立前之電匯款項,
應宜解為「定金」。
freefly0 wrote:
1.沒有法律規定,d...(恕刪)


Dell這些行為若有不妥, 應由主管機關去開罰....

這跟交易本身性質沒有影響..

現在就是Dell能證明這是失誤, 那麼想要勝訴讓他出貨就極難..
世界上一堆判例... 又非此案有何特別處, 結果不問可明矣!
710382 wrote:
看了那麼多。事實上,...(恕刪)


在這麼長的討論竄忘記哪一頁 好樣也有大大找到視為邀約的判例

當然多數如您所說 但是看到一些補充資料 則多數建議往後 當邀約比較容易杜決類似的網路交易爭議


所以好像無法說一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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