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nousdeity wrote:
我會建議你既然已經要...(恕刪)
原來是固定的不是各自一個虛擬的帳號
了解了
感謝~
alberthk wrote:
稍作回應好了,看你急的樣子
從新看了一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如下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
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其實不難發現,「虛偽不實」的認定問題
細看對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的連帶責任聲明中,是有「明知或可得知」
但對於廣告主却無註明,所以這條在誤植的問題上是可以攻防的
不實廣告的罰款是由5萬至2500萬
一般來說罰款低,廠商為省事,會繳款了事,罰款高的都會上訴
不過公平大多數會開罰單,如果金額不高,繳款了事,上訴費時失事
becool996 wrote:
立法上,宜強制規範企業經營者於發送付款訊息要求付款的同時視為承諾,契約即成立,以度爭議!..(恕刪)
inseMX wrote:
"明知或可得知"是怎...(恕刪)
inseMX wrote:
"明知或可得知"是怎麼定義的?
屈臣氏或其他通路,可以辦多1元多一件的促銷活動
怎麼DELL就不可以折扣殺很大?
今天如果是標價直接寫錯,一萬寫成一百,或許消費者可以"明知或可得知"是標示錯誤
但是DELL今天是線上折扣殺很大,消費者如何"明知或可得知"這個折扣不是賣方精打細算後的折扣價錢?
我只要不是DELL內部的人,很明顯就不可能"明知或可得知"這個所謂的折扣合不合理吧?
竟然如此,此論點如何成立?
如果此論點成立,去類似屈臣氏買那種多一元多一件的產品,去到櫃檯櫃檯有權利不賣或加錢?
日前有賣房子的嫌賣太便宜,片面決定全面退訂,為何賣方要賠錢了事?
為何不能引用兄台的理論,說買房子的人"明知或可得知"這個房價有錯誤?
bar0106 wrote:
只要法官願意採信De...(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