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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的最新聲明在網站公佈了

EcShih wrote:
那閣下覺得這次 De...(恕刪)


2種是不一樣的!

網拍拍定基本上契約已經有效;DELL網售部份契約是否有效尚未確定(得先去認定他那條款是否公平以及網售是否屬於要約)!

至於訴訟,如果消保會願意出來打團體訴訟,我有定的話也會參一咖,給消保會處理就好,耗不了自己心力的。但我在另一篇還是強調了,如果這樣DELL都可全身而退,那以後台灣的購物網站都可以有樣學樣了!

個人支持消保機關或團體介入甚至上法院,目的不是爲訂戶拿到商品,而是我們必須透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作為來為這將成為主流之一的購物模式訂定一種明確的規範!
bugshell wrote:
當晚我有訪價哦!!!...(恕刪)


難道索尼是怕像這樣的問題(工程師CODE寫錯),

所以乾脆都不隨便打折?!

請教yungsheng_us2001 大

如果遇到類似糾紛,法庭攻防順序應該為何?以下順序有誤及疏漏處麻煩指正。

賣方主張不合意,契約不成立,提出證據。或又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民88條),雙方非為合意。
買方用各種方法主張契約成立,例如前述的經濟分析論述。

如果判決契約成立,賣方再提出定型化契約的的免責、不受限制聲明,出貨與否保留權,強調買方已接受。
買方可能用消保法11、12條,民法247-1 等主張定型化契約內容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所以無效。或提出其他有力論述達類似目的。一樣是舉證再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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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以為若買賣契約不成立,對賣方而言事情就解決了,所以把攻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放在前面。
sk2520 wrote:
哈哈哈現在想要個別約...(恕刪)


為什麼不站消費者這邊?

因為沒有人因為這件事受到實質損害, 哪怕消基會也沒有立場去爭取啥?
如果有人說有... 那請舉出實質損失, 去向法院提告, 法院一定會受理...
不過成功率很低, 因為"舉證"嚴格案件才可能成立...

除非Dell有惡意不法或因為此案件造成消費者實質損失...
否則去怎樣告都不會有什麼結果...

不過站在看熱鬧和期待那群堅持便宜要賺到的人出醜的想法..
我很希望, 非常希望這些人不要嘴砲一堆, 趕緊去法院按鈴申告...
看你想告什麼詐欺, 洩漏個資, 什麼烏龜小鳥罪名都可以,

不然這齣醜戲實在看到煩了.... 好沒創意又很無聊...
網購廠商因為維護網站報價不周而造成消費者的相關損失,消費者要如何尋保護自己受損的權益?
這部分判例廠商除打官司外不做任何事,拍拍屁股了事的亦有,廠商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請教消費者要如何求償?畢竟網購標錯價事件有時牽連甚廣,消費者甚多,總體消費者的損失是可觀的。

還是說這部分只能由公平交易法規範,由政府處分廠商,而無法直接補償消費者的損失?
t7707051 wrote:
請教yungshen...(恕刪)


恩....讓我想想

一般來說因為dell可以十足證明買方同意他的要買協議,亦即該部分毋需攻防
買方也無法否認....所以不必進入實質的買賣雙方合意與否來進行詰辯....案子簡單
如果無法就該部分免除該協議的效力,根本不必進入麻煩的實質審理程序

這有點像支票被退票後去申請支付命令,對方異議後轉入訴訟程序
原訴幾無例外的都會主張"票據為無因行為",意思是我拿到支票,支票非偽造或惡意取得,那你就得付錢...我根本就不用交待你為何要給我錢,出自何種關係你要付我錢.....無因...即不必問原因....
所以官司就很好打,幾乎不會輸....除非是假支票或者對方可以證明你是惡意取得這張支票...偷的搶的之類的.....
簡單說,法官開庭就檢查一下這張支票是否是偽造的...然後問一下被告能不能證明原告惡意取得....就可以判決了.....就這麼簡單



同理,dell不必去糾纏買賣有沒有合意之類的....那很麻煩....他主張最有利益自己的就可以了...就是要你按同意的那篇要買協議.....
簡單說,法官如果認事用法覺得這篇雙方合意的協定不違法,後面就不用再論了,案子就變的很簡單

練金鐘罩的除非罩門被發現,不然不用練草上飛!

貪婪投機者vs無誠信廠商

真想快點知道~法官是要保護貪婪的投機者~還是要保護無誠信的廠商o

最好是各打50大板~我比較想看到這個結果o

(我應該有資格得到正義魔人這個稱號吧?)
看到樓主所提的第4項條件
 
滿想笑的...
yungsheng_us2001 wrote:
完全正確,很多時候也...(恕刪)


十元買一棟房子, 我贊成買方追究... 但是不贊成,法院也不可能判決..
這個交易必需成立....

這就是Dell這案件處理的基礎...

法院可以訂下對廠商的罰則, 但只要交易本身不合理..
不可能去判決一定要執行....

基本上就是, 死到Dell是有可能, 想利用司法爽到消費者...
想得太多了點.... 法律法院不是為了保障這種事存在的...
網購廠商於網頁上刊載商品廣告,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讓許多消費者花時間完成網頁上購買手續,後以各種方式讓買賣契約不成立或拒絕出貨,讓消費者進行網路購物的時間成本就被犧牲掉,這就是消費者的損失。

在下認為網購廠商應該賠償的是「消費者因訂購無效而損失的時間成本。」
要求照價出貨,則兩方的對價關係明顯不平等,這樣的結果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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