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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DELL案例,所有網路交易,是否成交都是由賣方主導,懂了嗎??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所以,造成失誤的DELL人員,與DELL本身無關?他只是來送外賣的?

如果今天,不是DELL的過失,(例如是物流送錯東西)
得主張撤銷物權行為之
意思表示,惟買賣契約之債權效力仍不受影響,
DELL撤銷後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地位,請求消費者返還產品

如果今天,就是DELL的過失,

例如,購買的是17" LCD,送成19" LCD,
消費者所成立之買賣契約之標的乃是17" LCD而非19" LCD,
故消費者受有高一階產品響之利益係屬無法律上原因,
致DELL受有損害,DELL得依民法第179條, 向甲請求返還其利益。
(請消費者補錢或換回來,但是原來訂的依據契約精神,還是得給)

不過,今天鄉民們定的應該都沒定錯,DELL也還沒送來,
除非,DELL能證明是被駭客修改、或者由送外賣的打錯字,不然應該跑不掉吧?

至於暴利行為,買一台LCD的人,賺個3000-5000,也算暴利嗎?
何況當時根本沒人敢說是寫錯或特價吧?
ibmcheng wrote:
連我這沒買的都看不下...(恕刪)


無法同意你更多,我也認為無論一張訂單內買了多少台,至少要有一台用dell自以為標錯的價格出貨才行,其餘訂單內的物品,才用折價的方式,讓訂購者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這算是最底限的解決方案,我想大部份的訂購者應該都能接受這種方式,且dell也可以用最少的損失,來挽回最多的顧客

此次的事件,的確讓我對dell印象大扣分,也不禁對網路世界的影響力大為改觀,包含兩點

1、短短幾小時的低價,卻壅入如此大量的訂單
2、DELL原廠或關係或類似企業的員工在這次的事件中,扮演假正義的角色(我沒有指誰,請勿對號入座),企圖扭轉乾坤,利用溫情攻勢,塑造出dell的錯是情有可原的形象


以上,就讓我們繼續觀察dell事件的後續發展吧!
yuxuanzero wrote:
我第二個好奇的地方是...(恕刪)


請指教

支持dell於契約成立前,可先行收取信用卡個資之法律條文?
yuxuanzero wrote:
你也說是有選擇性的挑...(恕刪)


請您先回答我問您的問題,為何各家網路購物業者都採用線上金流方式交易,而DELL不願意使用?

那無法使用線上金流處理的個人資料及信用卡資訊,儲存到哪裡?管理人是誰?稽核又是誰?

是人工確認嗎?有辦法保證百分之百處理人員的操守?

光是不肯用線上金流這一點,就已經夠讓人懷疑資料外洩的理由了。
yuxuanzero wrote:
你也說是有選擇性的挑...(恕刪)


光您自己PO的這一條就可以打死DELL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試問,DELL是真不知道,還是假不知道?真的不知道,那就是內控問題,假的不知道,就是裝死推給電腦,這件事情是誰的過失?是消費者嗎?是DELL本身阿。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一家連事發後七天,到底是內控出問題、系統出問題、還是其他的問題都搞不清楚的公司,您能相信他們的交易系統?
NYPD SWAT wrote:
光您自己PO的這一條...(恕刪)


這事只能留給法官去判斷...

基本上Dell勝算是很高的...
至少要證明這是純屬失誤的狀況很容易...

別以為網路鄉民嘴砲一群就可以讓法官相信什麼?!!!
沒有實質直接證據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bar0106 wrote:
這事只能留給法官去判...(恕刪)


又來說留給法官判斷,然後大家要寫存證信函去爭取權益,又說是穩輸的、在亂的。

奇怪了,神也是您,鬼也是您?

真的拉,真的能拿出證明,早就拿出來了拉,能第一時間封住大家的嘴的東西,怎麼不敢拿出來?第一時間就可以召開記者會澄清阿,過了七天才說證明很容易,誰都嗎會說。

還有,有空的話,可以順便回答一下上面的問題(民法88條)
NYPD SWAT wrote:
還有,有空的話,可以順便回答一下上面的問題(民法88條)


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關於過失要件。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首先要知道錯誤的,本質上就是一種過失。
所以用過失,來限縮錯誤,就會有點矛盾。

學說上有很多說法。

學說的多數說是抽象輕過失。(有王澤鑑大神背書。)

實務上採具體輕過失。(對錯誤得撤銷更有利)(如最高法院62台上140決)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七號,也採具體輕過失。
上述93年3467號的地院判決,剛好也是網購【價錢錯誤】的案例,廠商勝訴,得撤銷。
可點此連結

也有重大輕過失說。(更有利意思表示得撤銷。)

還有利益衡量說。陳自強老師所採。(小弟也採這一說。)
此說認為,不應以過失來判斷。而是依個案衡量雙方利益。
只要表意人符合【誠信原則,交易習慣。】,或相對人顯然可知該錯誤之存在。
則應該認為錯誤非表意人之過失,使其得撤銷。(當然也要符合錯誤的其他要件。)

為何會有學說上的爭議,可點此看說明。


其實那一條但書: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算是台灣獨有的。
陳自強老師曾說過, “臺灣關於錯誤規定,最具本土色彩的,應是(民法)第88條第1項(款)但書的規定”。

《德國民法典》第119條第1款並沒有規定因過失而造成的錯誤不能主張撤銷,
即是說,過失並不是限制表意人撤銷權的理由。請點此連結


此外可參考第2008年,第8屆台日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聯席會議。
請點此連結。
裡頭有我國官員,與日本討論電子商務。裡頭有一題目針對【網購標價錯誤】。
我引述其中內文:

日本實務對於網路標價錯誤之處理大致與台灣雷同,
惟日方代表對於我國民法中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須以行為人本身無過失為前提較有興趣,
認為如此一來網站經營者要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將有其困難。
此亦為我國民法意思表示錯誤規範應用曾經出現之爭議,實務上需由法院就雙方之利益平衡,
運用其他規範解決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問題,
因此有台北地院2005年以消費者需有值得保護之信賴為由,允許業者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判決。

----

不過到底要怎樣適用,還是依個案判斷。


nevercool wrote:
民法第88條:意思表...(恕刪)


聯邦銀行的那個案例,是標價錯誤,且其中法官判決的原則是,消費者採購該商品時,應該已經明確瞭解市場價格,故該標價錯誤是明顯可辨別的。

但本次非標價錯誤,而是折扣優惠有錯,但消費者無法第一時間確認該折扣是否合理?折扣七千是錯誤,但DELL網站上有更多商品是提供七千以上優惠,故折扣七千錯誤根本無法成立,且折扣數無統一規範,到處都有一折或破盤大特價活動,消費者根本無從比較。

前面很多篇,都有拿出這一案例來討論,但是要注意的,這次是原價無誤,折扣價格錯誤,而非聯邦銀行案例售價錯誤

當然,鬧上法庭我是很樂見,如此一來,又多一件法律判例,如同聯邦銀行案例一樣,但最終還是需要依靠法律規範,才能避免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發生。
yuxuanzero wrote:
民法定義交易行為必須買賣雙方都同意才算成立
DELL 也註明,他們只收到訂單,但不代表接受訂單
很明顯 DELL 並不同意這項交易

那我請問...


DELL發的那一封叫消費者去電匯的MAIL算什麼東西?

錢也匯了,才說不接受訂單?

既然不同意那幹麻叫消費者電匯?

DELL註明的那些條文不一定有用吧!

如果過於偏袒DELL是會因違反消保法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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