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交易,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先稍微說明一下,要約就是如 7-11的貨品陳列。
要約的特質,就是相對人看到商品後一承諾,則該契約就成立生效。
契約成立原則上不以書面要式為必要。
所以說 7-11貨品陳列的價格,消費者拿起商品表示要買,則買賣契約就成立了。
7-11店員不能說,我還沒說要賣呢。不能這樣。
而要約引誘,引誘他人向自己為要約。大致是那些具有廣告特質的,或賣方無法在現場時。
要約引誘主要是一種資訊的傳遞。
如「價目表寄送」,或是路上的【吉屋出租】(有些有標價,有些無,都算要約引誘。)
由於賣方不在現場,買的人不能說,我看到價目表,我要買就成立契約。
要約引誘,是引誘消費者,向賣方發出要約。等賣方同意,契約才成立。
問題來了。
網購看似是貨品陳列。---那是要約囉?
但網購的交易,是由程式在決定,賣方不在現場。(7-11每筆交易,店員親自完成。)
因此7-11出錯了,店員可很快發現。
網購就不是了,程式傻傻的一筆一筆交易。
目前法律學說上,網購標價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還有些爭議。
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認為是要約。
而消保法字第0910000841號函釋,則採要約引誘。
我個人的話,應該認為要採要約。
畢竟這樣對網路交易市場比較好。
因為就算是要約引誘,在大量的網購交易中,
進行到下一步時,(賣方確認要約),也幾乎都是用程式在確認的。
既然如此,乾脆一開始就採要約說。
再來,如果 DELL 若已寄出同意的確認單。無論先前採要約說,還是要約引誘說。
應該視為契約已成立。因為就算先前採要約引誘說,
當 DELL 發出確認單,就表示同意消費者的要約。(就算是程式確認的。)
如此才有利網購交易。
再加上,網路交易很多都要信用卡等個人資料。
對商家主張錯誤的保護,已有意思表示得撤銷可主張。
若再採用要約引誘說,則網購交易,顯然對消費者不利。
所以我認為 DELL 不該打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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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DELL的免責條款。屬定型化契約。
可能有以下問題:
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而DELL的免責條款,是不是顯失公平,還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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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DELL,要打的點。是民法第88條的錯誤意思表示得撤銷。
就算契約已成立。DELL可主張撤銷權。
主張權利之人,要負權利事實要件的舉證責任。
DELL若要主張撤銷權,需舉證使法官相信,DELL確實是錯誤。
不過這次比較麻煩的是,折扣價的問題。
折扣錯誤,雖也是錯誤。
所謂的錯誤得撤銷,並非專指價格錯誤。
而是各種錯誤能符合民法第88條要件的,皆有撤銷的可能。
但折扣比較容易誤導消費者。
再加上這樣的折扣價,並未說很離譜。
消費者確實有人是真以為是折扣。
在實際上處理時,法官會衡量雙方的誠信。
(廠商到底是故意還是錯誤,消費者是知情利用還是不知情。)
及雙方的利益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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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為何那樣設計,而不怕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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