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看猩猩的豆豆 wrote:
七天是猶豫期,而非試用期!!!
你還發文告知你在試用
廠商如果看到可以不讓你退喔!!!
什麼猶豫期試用期?
今天為什麼消保法要規定這一條?就是因為郵購是看不到摸不著東西的。
實體店面你可以看實物,可以試著操作,可以花時間確定是不是你要的東西,
所以實體店面購買不能無條件退貨。
沒看過沒摸過的東西不打開來實際使用怎麼知道它好不好用?看外箱就知道
是不是你要的商品?當然是要打開來用了才會知道吧?但前提是打開之後要
可以復原商品的狀態,所以消耗品用過,跟個人衛生相關的;什麼書藉,DVD
等等看完再退對販賣者不公平的,這些才不適用於七天無條件退貨。
再來講到消保法實行細則第十七條 (解除權不消滅之情形)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
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這條的意思是,因為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後,不拆開包裝沒有辦法進行檢查,
同様的要插電的東西不插電啟動是沒辦法檢查的,所以拆開包裝也好,
通電測試也好,這都是在合理檢查商品的範圍內,賣家都不能主張這個商品
不完整,沒辦法退貨。解除權不消滅指的是消費者可以退貨。
以螢幕來說好了,假如我看到電視或網站廣告寫得天花亂墜,這螢幕是電競
OOXX什麼鬼的,結果買回來接上電腦看是TN面板色偏到不行,那該不該退?
我能理解不應該亂退貨,也能理解商家拿「猶豫期」當訴求,但那個合不合法
這個最好是多去查證一下會比較好。
而且説到底,法條上從來都沒有「猶豫期」這三個字...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