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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請問, 六七折的產品誰要買, sales報那種價也只是等著被打槍

某廠真的把消費者當笨蛋, 當白痴耍嗎?

只能說 shame on 呆頭鵝啦!

外國的月亮真的有比較圓的樣子, 很多人看自己同胞被欺負, 還願意捧外國人LP

對內都不團結了, 還想要別人不來欺負我們嗎?

我只想問一句話

契約未成立未何寄送付款資訊要求買方付款?
alberthk wrote:
法務部的文章裡講得很...(恕刪)


依法?依什麼法?DELL購物法?

不會吧,法令不是DELL自己定的,如果今天法令都交給各廠商自己去定,那還要消保會幹嘛?還要消費者保護法幹嘛?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這種是單方預定的交易方式是消保法上所謂定型化契約。
請參照消保法相關規定…


alberthk wrote:
不論你有沒有訂,不論...(恕刪)



消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
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如有疑
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同時,消保法第十二
條也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
顯失公平者,無效。」

原來上面有人回了啊…那我再回一次。
你今天正義了嗎?
廠商網頁 > 消費者下單付款 > 廠商出貨 < 正確購物SOP是這樣吧

一手給錢一手拿貨,銀獲兩訖

廠商網頁 >消費這下單付款 > 廠商售價太低,拒絕出貨 > 發出取消訂單的E-MAIL <這是目前的DELL購物流程

紅字部分的,確定是消費完成才會的動作吧,難道樓主去購物,都先將錢交給老闆,在去選擇商品??
更何況我們是將信用卡個資出,如不慎外流,後續處裡麻煩

廠商網頁(價格參考用) >消費者詢問 >業務回覆 >訂單確認 >下單付款 <DELL這樣就不會弄出這麼大的風波

ruinousdeity wrote:
這封郵件是在買受人於線上網頁內按下提交訂單後
由系統自動產生,其內容意亦僅只於確定賣家提出的訂單
而這份郵件除了再度強調於期限內支付價金外,於買受人並無其他義務需履行
"買賣"行為中,買受人需履行的義務,在依照網頁內容只是匯款後就"已經全部完成"
剩下就等DELL轉移標的物整個買賣行為便完成.
所以這封所謂的確認信,對買賣行為而言是沒有價值的
提出支付價金的要求即代表出賣人認定契約成立
買受人支付完價金後即完成買受人在買賣行為中所有應盡的義務

再來就像我說的,這純粹是討論而已,所以才會跟網兄繞了這麼大一個圈圈在討論契約及買賣
實務上消保官目前的做法就是引用民法88及消保法11、12
要求DELL提出誠意"協商",如果不肯妥協,棒子就拿出來,先用公平交易法廣告不實行政罰2500萬
然後委由消基會提出集體訴訟消保會提供法律援助,直接引用民法88及消保法11、12要求台灣戴爾履約
而以這次的事件細節流程如上所述,消費者於買賣行為中所應盡的義務已全部完成,
除了少數大量下定者外,立場十分穩固,有消保法當靠山勝算非常大,
這也是為何此次事件消保官態度會如此強硬,看過政府行政公文就知道
常常是點不到痛處,而這次的內容卻是罕見的協商不成,就依照法律流程先開罰再強制要求履約出貨
這是非常強硬沒有什麼退路的說法,DELL若是不從,下場極可能是大多數的訂單都必須履約
外加行政罰最高罰金2500萬,實質上賠了夫人又折兵,外加搞爛自己在東亞的名聲
不是因為消費訴訟,而是因為被政府開罰"廣告不實".


不錯的論點,稍作討論
在此先不同意公平會會以「不實廣告」開罰,因為這是事件是誤植,DELL亦無利用誤植優惠來廣告內容,這點要開罰「不實廣告」,DELL一旦行政訴訟,公平會輸面很大

民法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消保法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消保法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結果最終就是要攻防原來的DELL的條款
但問題是DELL是條款是依民法153條訂定
DELL訂定只是定義合約生約的條件,要引用消保11及12條來主張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是有困難

因為原來的買賣契約依民法153條就不存在,所以就不存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所以根本無從引用消保法第11及12條

事發至今!!只看到正義磨人出現大罵台灣人都是貪小便宜的!!

卻不去檢討自己是不是也常常買特價品(很多正義磨人被揭穿)

所以請正義磨人不要在罵人了,雙方都有各自的立場!!

這幾天看的很累!!我只想大聲說出DELL滾出台灣!!!

台灣市場可以沒有DELL,因為DELL不尊重台灣市場!!

以下大家來一起做吧!!新生活運動..........

1.有買的人馬上填寫存證信函.

2.集體訴訟

3.拒買DELL產品

4.拒用DELL產品

5.拒看DELL資訊

6.拒上使用DELL產品店家

是到如今,頭七也過完全沒看到DELL誠意以及道歉,請DELL離開台灣!!

這麼做只想DELL至少尊重台灣人
標錯折扣價格算不算標錯價??????

我想DELL會用這一招吧
alberthk wrote:
不錯的論點,稍作討論...(恕刪)



誤植你說了算??


所以以後如果我網路上罵人我也不用怕拉
說我誤植就好了真好用
大企業是這麼做事的

作業流程呢?
隨便就可以誤植
真方便的理由呀

我罵罵人說我誤植
然後說我並不是要罵你因為複製貼上太方便
也許這理由個人來用我還覺得情有可原
大企業來這套

真的不值得同情

然後我也提過契約既然不成立DELL擔心什麼
那你多來討論不成立的契約也沒意義呀

徒然浪費大家時間 討論這對你有何好處
這時機點跑出來 難道用心真的沒可議之處

難道原本不成立的契約會因為一些人的討論就成立嗎??


hiyalin wrote:
的確,在下同意付款不表示意思表示一致
不過,DELL的狀況是:在網站上下單後,DELL隨即要你的資料,準備請款
這不就是默示此契約成立,若DELL不認為契約成立,何須有此動作
不要說那是機器要的,機器是DELL的,網站內容也是DELL的,總不能又說這是網站錯誤吧,已經行之有年了

順便補一下
消保法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DELL的網頁謬誤免責條款,已經抵觸了,若他有履行,就另當別論囉

只上了1學期的法律系,小小見解,錯誤還請大大指正


先預付,還是後付只是消費行為的方式或契約訂立前的流程,和買賣契約訂立是無關
如果想一下保險業的做法就明白了,保險業在要保前都會先預收第一期保險費,雖然預收但不代表保險公司已承諾,不會有人主張保險員是你們公司,保險單又是你們印的,要保人可以主張簽約預收那一刻起就是合約生效嗎?

消保法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大概是可以用這條去攻防,不過這最多是攻妨是不是不實廣告,要以此法條強迫出貨,恐怕有困難

要注意現在很多廣告都印有「僅供參考,以現場為準」,以你所言,這些是不是都抵觸了消保法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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