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無看過這篇...轉貼自2008年底的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內容:網路交易標價錯誤本年度電子商務法制政策主要分為四個方向:「電子簽章法制推動網路交易標價錯誤引發的消費爭議,於台灣已有包括法院以及消費者保護之法律適用解釋出現,本法律適用解析以我國實際上發生之平面電視標價錯誤案例為背景,說明台灣實務對於標價錯誤之法制應用之見解。報告內容主要以「買賣契約之成立」、「網站產品圖片與標價之法律性質」、「購物網站撤銷錯誤意思表示之可能性」以及「標價錯誤之其他法律責任」為主。在買賣契約成立部分,我國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為買賣契約成立之要件,亦即買賣雙方僅要一方提出要約,他方就「要約」之內容加以承諾,契約即為成立。因此要判斷買賣契約成立與否及其成立之時點,明確區隔「要約」與「要約引誘」將十分重要。而國內實務對於網路交易契約之成立時點,有兩種不同觀點:認為網路商店將商品及標價為「要約者」(如: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消簡字第18號判決),主要依據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 」立論,認為購物網站廣告明確標有電視、實圖、品牌、尺寸、商品功能描述及售價,應視為要約。另外,採「要約引誘」觀點者(如:消保法字第0910000841號函釋),則認為購物網站上之商品圖片及標價等資訊,其為虛擬商品而非實物,僅為經營者將商品資訊傳遞給網路使用者,類似「價目表寄送」,應屬於「要約之引誘」。至於購物網站是否可以撤銷其錯誤意思表示部分,依據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足見我國之意思表示錯誤分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以及表示行為之錯誤,這裡的商品價格誤標之情形,即屬於「表示行為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在購物網站無其他過失之情形下得主張撤銷。以實務判決案例觀之,購物網站員工繕打標價之過失,等同於購物網站之過失,因此原則上不得依據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惟為平衡消費者以及業者之利益,2005年台北地院之判決1以民法第148條「行使權利,應符合誠信原則」之規定為基礎,認為消費者信賴保護應符合誠信原則,認定誤標之價格若明顯低於市價許多,消費者有認識價格誤標之可能,購物網站得撤銷該錯誤意思表示。另外,本次會議亦針對購物網站之不實廣告責任加以介紹。日本實務對於網路標價錯誤之處理大致與台灣雷同,惟日方代表對於我國民法中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須以行為人本身無過失為前提較有興趣,認為如此一來網站經營者要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將有其困難。此亦為我國民法意思表示錯誤規範應用曾經出現之爭議,實務上需由法院就雙方之利益平衡,運用其他規範解決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問題,因此有台北地院2005年以消費者需有值得保護之信賴為由,允許業者撤銷其意思表示之判決。
joelee64 wrote:轉貼自2008年底的電子商務推動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內容:網路交易標價錯誤本年度電子商務法制政策主要分為四個方向 文中提到的的確是目前爭議之所在可惜只是討論中不知道能對這次DELL事件有多少影響
大家可去司法院網站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93年訴字第3467號的判決結果...也就是說, 若這次事件Dell出貨會造成該公司極大損失的話, 由於利益不均等且違反誠信原則, 照這個判例來看是不會成功的...
paulou wrote:(恕刪).......也就是說, 若這次事件Dell出貨會造成該公司極大損失的話, 由於利益不均等且違反誠信原則, 照這個判例來看是不會成功的... 請問這個所謂的「造成該公司極大損失」是由誰認定?法官還是 Dell?
paulou wrote:大家可去司法院網站查...(恕刪) 選擇性出貨就不會造成巨大的損失了吧有的訂購用戶所訂購的設備與市價差距大約1千元而已我想這是合理的賠償範圍吧(理論上還有賺)想要一毛錢都不損失的結束這件事情我想DELL想的太美了這次的緊急事件而DELL不理不採照樣週休還停止客服的態度然後說一套作一套造成我們這群訂戶週末精神上的損失我想補償是一定要的
引用判例在單一個案並無義意.法官不同.其自由心証也不同.律師不同.法條見解引用也不同.更何況事實陳述不會一樣.判例在台灣是參考用(大陸法系國家)不像英美法系國家律師可拿判例說服法官.可以引用來參考增加網兄們見聞.但別真的認為法律是分類學有一定答案.法律是數學....光法條該不該當就有多重見解..別再拿別的案子套進來此案真的很特別...不過DELL輸面很大...別太小看消基會的義務律師.."和解"是當下DELL處理此事的唯一方法.任何上法院的訴訟對其都是不利.(包含社會觀感)其實大單客戶反而好解決.小單的客戶才難搞.....目前並無真實訂單數字與損失估算.那是DELL要煩的事...可以少點情緒化的文章嗎?上來看有沒有新的說法..看到一堆人玩辯論遊戲....真的很討厭.不管是正義魔人或是理直氣壯回應的人認真你就輸了....當要打官司不是你爽就好.你要預設對方律師的主張.理清舉証責任.舉証顯有困難的不利己方的就別提出.把困難引導給對方律師.此案對方律師會主張合約交易的精神.我們就要引他們和我們論辯消費者下單有無惡意.誰有本事舉証消費者找碴啊!大單我看這二天都解決掉了.依比例原則.其實法官不會太去看幾億的損失..人家銀行打消呆帳都幾億在銷...這種國際大公司賠一點又怎樣...我們台灣晶片技術告輸人家還不是幾億在賠...對DELL有利的判例.其實可以說完全無法適用在此案(優惠折扣=價金?)媒體又大肆報導.下單者數量又小金額且多...你告訂2000台的不當得利還有理告下十台以下的,根本無法舉証...我下訂一台的那一刻..就是在等著看好戲.買門票參與其中.我當初就是被財團的走狗嗆,才去唸法律..只要準備充足.小蝦米是可以打倒大鯨魚的..
bugshell wrote:引用判例在單一個案並...(恕刪) 沒錯...因為一個人可能就會有一個不同的意見...消基會都一開始星期6就跳出來叫DELL認了吧你就知道消基會多不看好DELL這次的案件XD走調解委員會對DELL會比較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