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聯邦銀行自己網站上的購物區,賣一台電漿電視,市價19萬,作業錯誤弄成1萬九, 有人當然很暴力的買了一堆.
最後告上法院.
結果: 台北地院引用民法八十八條第一項, 認定1萬九為錯誤的意思表示, 得以取消買賣契約.
更好笑的是,法院說 你知道 我知道 路口賣麵阿伯都知道 這台電視價值19萬(DM廣告等), 用社會常識都知道不可能賣兩萬塊這種價錢. 原告(買家)應該知道或是隨便問都知道, 所以原告應無可資保護之信賴利益。在賣方把錯誤的意思表示已經撤銷狀況下,就從來沒有買賣契約. 所以賣方勝訴, 可上訴(後來我就不知道了)
有興趣可以到
台北地院 看判決書.
我很期待鄉民組團上法院! 加油
Alfa20070128 wrote:
這些卡神為了讓自己可以成功佔便宜,
什麼狗屁理論都可以說。
一旦這些人得逞,
以後台灣社會的交易成本勢必提高,
為了防弊,所有的消費者都會被加上重重的限制,
形成雙輸的局面。而這些多出來的交易成本,
日後將由所有的消費者來承擔。
整個社會互信的結構瓦解,
這些卡神在乎嗎?
只要自己可以撈一票先,
其他人的死活與我無關。
這就是這些卡神的骯髒嘴臉。
網路行銷不是一天兩天,尤其是DELL,你這一篇太扯了啦

太多人偏激了,奇怪的是,有需要這樣激動嗎?

嘿!幫我擦大便的那位仁兄,Mobile01感謝您~
monmon wrote:
您不無聊 而是 LAG 太大了
已經被提 N遍了
一個是 "標錯價格"
一個是 "折扣促銷"
根本不一樣 還在硬凹 ........
期待你揪團上法院, 看看法院會不會把這個折扣促銷認定是[錯誤的意思表示]或是[正確的意思表示]
又看看法院會不會認定你們的買賣契約成立(在DELL回函寫到 [不表示DELL已經接受您的訂單... DELL會再下一個工作日內與您聯絡,以確認訂單的詳細資料] 的宣告下)
走司法途徑是最公平的了, Dell如果拿不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證據以及法院認定[次日確認訂單]的回函無效的話. 那鄉民就勝利啦!!!!! 以後大家購物更有保障.
為了鄉民的螢幕, 揪團上法院吧
DELL拿出魄力 道歉適當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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