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研究電子商務的部分問題時,接觸這一類稱之為「電子代理人」的議題,爭議當然是很多,結論都還蠻保守。
主要的問題在於,無論廠商所設計的交易流程為何,透過網路介面的訂購,與民法契約成立就是有一段差距,因為廠商實質的表意與訂單的接收,都不是即時完成的。網站程式接單與廠商真正接單,這中間的時間差是無可否認的。
無論消費者是否給付款項、是否預先提供刷卡授權,都有不同的時間差。
匯款的人,即使手腳再快,也不是滑鼠按下去就把錢繳了。而個人匯款速度有快有慢,不能說快的就快速成立,慢的就慢點成立,標準必需齊一。信用卡就不用說了,刷卡跟請款以及消費者真正給付卡款,有三段時間差,更何況信用卡還有退刷的機制。
消費者的表意錯誤,在消保法有七天鑑賞期可以保護,而就算可能將網路購物視為一種新型態,給予一定的猶豫期間,仍是主流意見。
消費者端會有很多錯誤的可能性,滑鼠按錯造成數量輸錯,資料在網路傳輸過程中也可能出錯,這些機制以及對於契約成立的保守解釋態度,通通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與正確」。
相對的,廠商端當然也可能有錯誤發生,如這次的DELL事件。
「消費者按廠商標價與購物流程,完成消費者端的訂購行為後,契約即成立。」這樣的意見一直存在,但一直沒有訂入法律,因為一旦發生錯誤,制度對消費者有許多保障,對廠商則無。法律希望保障市場交易的正確與安全,並不包括錯誤的交易。
然而話說回來,我相當贊成有訂購的網友聚集起來爭取DELL實現訂單。法律規範解釋如此,只是代表消費者不能以法律途徑獲得救濟,但是聚集在一起展現消費者的力量對廠商施壓,我認為這是市場機制下的合理行為。說穿了,這群消費者的聚集,是DELL的行為招惹來的。廠商的行為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影響到消費者意向,就必須依照市場狀況去反應,這就是做生意。
我進一步說,如果今天我能號召十萬人,跑去施壓DELL說一台螢幕賣100行不行?我的回答是「可以」,只是手段不能違法。各位可以回憶一下,多年前曾經有這種事情發生。
記得嗎?公平交易委員會挾民氣要求微軟降價以及提供學生優惠方案。
爭的到就要爭!我喜歡民主自由的社會,因為人有選擇不高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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