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c2 wrote:
為什麼會被移送法辦?...(恕刪)
基本上這案例跟dell的根本是天差地遠,"依竊盜罪,移送法辦"是屬於刑法,而dell這件是民法範圍,
刑法和民法的放在一起講,差太多了吧?
再說"依竊盜罪,移送法辦"是公訴罪,並不是當事人和銀行打官司,而是檢察官提起公訴。
nevercool wrote:
就說很多人,很愛斷章取意。
你要不要再看我那篇留言的文字。
點此連結。...恕刪
看清楚了沒。
我寫說:這次的事件,DELL未必就是能符合意思表示錯誤的要件。所以未必要適用先前的實務判決。
而且你知道我在跟他討論什麼嗎?
他說(Becool996):我想表達的,無非是企業危險經營危險、風險,本來就可以分擔到產品價格裡、企業經營者自己幫公司買分保險比較實在。
不要動不動想把自己的疏失錯誤,轉嫁由消費者來承擔。
老是出錯,老是說我錯誤要撤銷,身為消費者的我聽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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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說法,是已經把那實務判決給打死了。
完全不承認,錯誤意思表示有撤銷的可能。
難道那個判決,是鬼判的喔。...(恕刪)
nevercool wrote:
就說很多人,很愛斷章取意。
nevercool wrote:
但我對那種以為,網購標錯價格,也絕對不能撤銷的看法。(是絕對喔。),很不以為然。
auvistar wrote:
其實那些沒訂購DELL東西的人可以麻煩滾出這篇了,根本只是不相關的路人甲在旁邊沒吃到燒餅喊燒嗎?
becool996 wrote:
您可能誤解我得意思了,懶的打字打得太簡潔,造成您誤解,不好意思。
同樣的錯,錯第一次叫做無知、錯第二次叫做不小心、錯第三次真的還是不小心,但錯第四次我會認為他是故意,沒有故意也有重大過失的。但基本上我不相信實務上可以容忍PRO級的DELL出到第四次錯才認為他有重大過失。
如果DELL經營者跟員工皆屬生性粗疏容易犯錯之人,我會建議他們整間公司上下都買份保險。
這樣的公司還可以主張錯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