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ool996 wrote:
我想表達的,無非是企業危險經營危險、風險,本來就可以分擔到產品價格裡、企業經營者自己幫公司買分保險比較實在。
不要動不動想把自己的疏失錯誤,轉嫁由消費者來承擔。
老是出錯,老是說我錯誤要撤銷,身為消費者的我聽不下去。
我就猜,我先前寫的一堆和法律有關的,應該沒多少人看。
不過這很正常呀。
不過,你老是把所有的錯誤,都歸為同一型態。
那民法第88條,乾脆廢掉算了。
拜託,那一條,不是只有企業商家能用,
消費者也能用,也能主張那民法第88條。(就看你能不能符合使用。)
要主張,當然要看交易型態,以及錯誤的類型。
更何況,明明就已經有法律的案例。網購標錯價,商家得撤銷。
先前也都有一堆人在討論了。
請點此連結。
實務判決,都視而不見。法律也任你所謂的感覺來解讀。
那法律由你來寫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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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再次強調。
這次的事件,DELL未必就是能符合意思表示錯誤的要件。
所以未必要適用先前的實務判決。
但確實法律上,網購標錯格,法院有判商家得撤銷的經驗。
這一點我先前也都有提。
所以一直在強調,認為商家所有的錯誤類型,契約都不能撤銷。
那樣想,純粹是自己的法律想像。
而這一點也更凸顯出,錯誤是有很多型態。
有些錯誤,在法律上是可以撤銷。
有一些,就不行。
而不是像你那樣,把所有的錯誤類型混在一起。
然後用一鞭法,一個原則,一個感覺,就去評價所有企業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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