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berthk wrote:
不太對,你還是卡在機器是賣家的謬誤中
注意,買賣契約的精神是雙方合意,賣方是DELL但不是DELL的機器
等同保險合約是經保險公司認定才生效(保險公司也是在要保之時給你收錢喲),保險人員並否代表保險公司
這話太傻了
那以後我簽個合約
" 賣方是我但不是我的紙筆, 我不承認 "
嗯, 這樣子做生意恐怕會被告到脫褲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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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合意, 廢話, DELL的網站的東西不合DELL的意,
難道是消費者要負責幫他修正?
ruinousdeity wrote:
姑且不論民法88條,也許對在這次的事件中使用信用卡線上購物
因為實際上還未扣款入帳到DELL的戶頭,
可以把網站跟訂單上的標價視為要約之引誘.
但若是電匯轉帳的部分,就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DELL的線上購物網頁在提交完訂單選擇電匯付款之後
網頁上顯示的是:
請到銀行櫃檯用電匯或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新臺幣(NTD),並請注明我們的網路訂單參考編號作為參考。(銀行櫃檯工作時間在工作日的15:00點前,請不要通過ATM櫃員機轉帳)
受款人戶名 :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銀行名稱 :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 0000 5039 9450 04
付款銀行 : Swift Code: CitiTWTX
銀行編號 : 0210018
以下還有總付款金額跟個人資料...
如果在七天內(今天算起第一天)我們沒收到您的付款, 您的訂購將被取消。
明示"轉帳銀行及戶名帳號"、"繳款總金額"、"指定電匯轉帳方法"及"要求買受人於期限內支付價金"
麻煩注意一下,這個網頁的內容是向買受人提出"支付"的請求,而不是確認資料
實際上依照這個網頁的內容就可以直接電匯完成轉帳繳款,錢也因此進入DELL的帳戶
這種情況還能聲稱網頁訂單所顯示的標價是要約之引誘而不是契約要約的一部份?
這明顯違背民法對買賣的定義,詳細內容請參閱民345
...(恕刪)
alberthk wrote:
以討論這種先收款的行為是否對消費者公平,從而討論網購的流程是否需要改善,但不能因為付款就主張契約成立,因為付款並不代表「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恕刪)
weimingyu wrote:
案例中是售價少寫一個零,但 Dell 這次的標價沒錯,錯是錯在折扣標錯 ;甚至到現在,Dell 還沒告訴 6月25日11PM至2009年6月26日7AM這段時間下單的人,正確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