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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alberthk wrote:
不太對,你還是卡在機器是賣家的謬誤中

注意,買賣契約的精神是雙方合意,賣方是DELL但不是DELL的機器

等同保險合約是經保險公司認定才生效(保險公司也是在要保之時給你收錢喲),保險人員並否代表保險公司


這話太傻了

那以後我簽個合約

" 賣方是我但不是我的紙筆, 我不承認 "

嗯, 這樣子做生意恐怕會被告到脫褲子吧

----

合意合意, 廢話, DELL的網站的東西不合DELL的意,
難道是消費者要負責幫他修正?
alberthk wrote:
網購本身就是利用自動化的機器進行服務,是存在一定的系統風險


只要享受利益,不想承擔風險,這不是穩賺不賠的生意嗎?會推EC應該自己也評估過了,沒能力就不要上線咩~
嘴砲無用....嘴砲無用....

是鄭中基的新歌嗎? 整篇文章一直在提....
bubu2007 wrote:
  73樓。albe...(恕刪)


沒看我回一次之後就不太想理他了

法院他家開的
要約的引誘依據民法意思表示在廣告的部分
但我們都已經下單了,而且是依據他線上的價格下單的
DELL應無法用要約的引誘來表示
而是她線上的價格已是要約
我們下單的人也接受了他的要約
因此要約應當成立,縱使她說是她開玩笑
他也要履行這個要約
因為她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我記得當初民法的教授是這樣解釋的
ruinousdeity wrote:
姑且不論民法88條,也許對在這次的事件中使用信用卡線上購物
因為實際上還未扣款入帳到DELL的戶頭,
可以把網站跟訂單上的標價視為要約之引誘.
但若是電匯轉帳的部分,就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DELL的線上購物網頁在提交完訂單選擇電匯付款之後
網頁上顯示的是:
請到銀行櫃檯用電匯或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新臺幣(NTD),並請注明我們的網路訂單參考編號作為參考。(銀行櫃檯工作時間在工作日的15:00點前,請不要通過ATM櫃員機轉帳)

受款人戶名 :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銀行名稱 :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 0000 5039 9450 04
付款銀行 : Swift Code: CitiTWTX
銀行編號 : 0210018
以下還有總付款金額跟個人資料...

如果在七天內(今天算起第一天)我們沒收到您的付款, 您的訂購將被取消。
明示"轉帳銀行及戶名帳號"、"繳款總金額"、"指定電匯轉帳方法"及"要求買受人於期限內支付價金"

麻煩注意一下,這個網頁的內容是向買受人提出"支付"的請求,而不是確認資料
實際上依照這個網頁的內容就可以直接電匯完成轉帳繳款,錢也因此進入DELL的帳戶
這種情況還能聲稱網頁訂單所顯示的標價是要約之引誘而不是契約要約的一部份?
這明顯違背民法對買賣的定義,詳細內容請參閱民345
...(恕刪)


內行人看門道
一出手便知有沒有

感恩!謝謝您提供看法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alberthk wrote:
以討論這種先收款的行為是否對消費者公平,從而討論網購的流程是否需要改善,但不能因為付款就主張契約成立,因為付款並不代表「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恕刪)


貴客所提
"收款的行為是否對消費者公平,從而討論網購的流程是否需要改善"
依照我國的公平交易法所提規定
以及民法中對於買賣交易債權之行使
應該都很有多足以使判決者心證認為訂定偏坦片面契約而導至此契約"條文"無效
法院之判決者均會依照個案實際狀況裁量

且須依照公平交易法是行政罰之法令
且可連續罰
這個是無須至法院兩相辯論判決的
而是由該單位行使該法所賦予的法律位階直接就事實裁罰

以上不知貴客的看法如何?
依貴客之提出純粹就法律見解請教....
感謝
「有什麼比瞎眼更糟糕的?」海倫凱勒說:「能看見卻看不見異象!」

weimingyu wrote:

案例中是售價少寫一個零,但 Dell 這次的標價沒錯,錯是錯在折扣標錯 ;甚至到現在,Dell 還沒告訴 6月25日11PM至2009年6月26日7AM這段時間下單的人,正確折


趙你這樣說~

那我可以去告APPLE嚕~


我之前買了一台MACBOOK~

結果兩天後我後悔了~

東西當然也沒收到~

結果在下個月的帳單~我發現有一筆四萬多的交易~

結果接下來~再下一個月被回扣了~

那APPLE扣我款幹麻?

我也還沒拿到東西阿???

信用卡的付款跟preauthorisation
跟 LC

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好媽~

以前的信用卡還有看公司幾時報帳~

現在都電腦連線~你現在刷~
馬上就連線了~

不然信用卡公司幹麻再你一刷完畢~
要打電話跟你確認
alberthk wrote:
不論你有沒有訂,不論...(恕刪)


嘴砲最大的是你自己
開版的

DELL那條
是定型化契約

依消保法12規定
應該是無效

你知道嗎????

所以
DELL的購物網站,已明確標示直接購買價和一切詳細資料
並向消費者要足一切交易所需要的資料
就是屬於『要約』
不是『要約引誘』
消費者下訂,給扣款資料
契約就會成立

所以契約已經成立
DELL應該出貨!!!


要教別人之前

請先瞭解透徹

不是每個案都適用法務部的例子和法理

別講半套的法律觀念出來
誤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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