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竊認仍須回到法律層面來看待
此事件的重點在於...
1.DELL能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
2.因其標價錯誤而下單訂購的消費者能否請求DELL負損害賠償責任?
茲將民法相關規定列示於下供各位參考: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 89 條 (傳達錯誤)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 91 條 (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據此以觀...
由於價格係屬交易上重要之條件,且與商品的功能及性質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更與市場上同類商品的一般流通行情有可比較的關係。再者,依通常情形,若業者欲以低於原定價之價格促銷商品,多會以醒目或其他特別的揭露方法讓消費者注意其促銷活動與廣告,尚無僅將價格調整而未有其他促銷搭配的廣告文字之可能。就本案而言,若DELL果欲以如此異常低於行情甚多的價格出售其產品,勢必會另以明顯而特別的廣宣方式吸引消費者注意,但事實並非如此,故非不可認為DELL官網上所標示的超低價格係意思表示錯誤。從而,DELL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並非無據。
至於因其標價錯誤而下單訂購的消費者能否請求DELL負損害賠償責任?已下單的消費者無論是否已付款,亦僅有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問題,尚不至有其他權利或財物受損之虞,但若能證明其因此事件而有權利或財物受損之實,則自得依法向DELL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若消費者係明知其刊登錯誤而欲藉此錯誤謀不當利得,如非正常情形之大量下單者,則不得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試論,謹供各位先進卓參!
一人買個一兩台..
也許 dell 還不會發現.....
通常會等月結算時才發現...
就是有那種害群之馬....
下個幾百台??笨蛋也知有問題
小心廠商玩陰...成交賠死你....
mail 發出的信上面寫實際價格..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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