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ntChris wrote:
之前有一篇專門在討論...(恕刪)
你說:
寫錯物價。---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則無過失。
誤A物為B物。---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則無過失。
拿錯產品。----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則無過失。
而非一概論以有過失。
這所謂的【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就真的會各說各話了。
我知道你說的那三說:抽象輕過失說、具體輕過失說、重大過失說。
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應該是屬抽象輕過失說。
但我上述留言,已有指出。事實上,絕大多數的錯誤案例當中,表意人或多或少都會有過失。
你不覺得用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來判斷,幾乎都會判斷成有過失的錯誤,不得撤銷。
我是比較贊同,陳自強老師所提出的利益衡量說。(確實是少數見解)
其說法認為(引用書的內容):在認定過失前,應先針對個案為符合當事人利益衡量之判斷。
如果錯誤係因為相對人之行為所引起,或是相對人顯然可知該錯誤之存在,則除非有特殊情形
足認表意人有過失外,原則上都應該認為錯誤非由於表意人之過失,
否則將過分獨厚相對人。
(請注意,消費者也可以是錯誤的表意人,故該解釋並非獨厚廠商)
我覺得上述利益衡量說,在判斷個案時,會更符合實際情況。
再搭配表意人的錯誤要在【誠信原則,交易習慣】的範圍內,
特殊交易習慣的(如股票交易),有特殊規定。
何況撤銷後,還有民法第91條的賠償責任。
換一種說法檢驗,你若採用【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
那請問錯誤小的(標錯的價沒差很多),及錯誤大的(標錯價格很離譜,如差了10萬)
以上哪一個更沒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
一般都會認為錯誤越大的,過失越嚴重。(會說錯到這麼離譜,是瞎了喔。)
若採用【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的抽象輕過失說、具體輕過失說的說法。
那豈非錯越大,越要履行契約。廠商賠越慘,過失越嚴重,就更要賠?
那為何判決上,錯越離譜的,反而有機會撤銷?
錯很大,越要賠,賠到死。
顯然單純以過失來衡量錯誤得不得撤銷,並不符合現實。
反而是利益衡量說,可以衡量,若錯誤很離譜,相對人顯然可知該錯誤之存在,就應得撤銷。
至於你說:表意人有過失時,即不能給予撤銷權之行使,這是理所當然,否則將使交易秩序大亂。
會不會交易秩序大亂,可以看看我的說法。
我在mobile01中該留言有論述。
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
事實上,這次事件,消費者可以打以下這點:
標價並無錯誤。而是折扣的錯誤。
而折扣在台灣常常有類似促銷活動。本次7000元折扣,價格並未大到離譜到不可能。
且折扣會引導消費者的判斷。
故消費者可主張,非顯然可知該錯誤之存在。
而以利益衡量說,廠商應負擔此錯誤之過失,而不得撤銷。
尤其只買個1兩台的,絕對可以以此主張。至少可請求民法第91條的信賴利益之賠償。
至於買的數量很誇張的,其實也沒做錯。只是要看法官的認定了。(通常會認定明知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