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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l 990事件請集中在這一篇討論

ellen075v wrote:
既然一開始是dell...(恕刪)

說的好啊
讓dell捐個一億給社福團體
也比讓人轉賣撈一筆好
Dell 在台灣要衝市佔率,就看此一役了。
我覺得這次dell事件還真的很像出來造勢的...

哪有短時間內被人瘋狂訂購上百台,系統不聞不問的...

一兩台就算了... 有上百台的case,業務早就登門拜訪,哪裡要網路下單啊...

誠如網友提過的,線上價格也應該不是一個人隨便keyin進系統即可... 應該也是要通過稽核程序...

就算真的發生,會放任系統錯了好幾個小時嗎???

所以啊... 不是用來造勢的,就是內部員工內鬥的產物... 說好聽一點就變成電腦程式錯誤... XD

所以現在dell感覺想要搓掉就好了...

看看久一點會不會風波自然平息...

我那天2點訂的,沒紅字的確認信昨天才寄到...

現在就來看看客服啥時會打電話來確認...

所以... 客服是最後的failsafe啊.... haha
我和PCDVD, DCVIEW, Coolaler, PALMISLIFE上的APPLEKID是同一人喔......

在mobile01 看了一些討論。我是覺得這次事件,本來就是DELL的錯。
消費者並沒有錯,就算買了很多台,也沒什麼好說的。
我是覺得沒必要以道德的觀點,來談論這個問題。

但我覺得很多人認為廠商絕不能撤銷,一定要出貨。
這想法實在太一廂情願。


很多人的觀念是,反正契約成立,就是要履行就對了。
管對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暫且不談這次事件,Dell究竟是標錯價格,還是折扣外觀誤導消費者。
就說說網站標錯價格這件事,很多人認為反正契約成立,就是要履行啦。

事實上網站標錯價格,這根本不是新鮮事。國內國外的案例,都已經不少了。
有人說,先前很多案例,是廠商認賠出貨。
但那只是廠商其中一個選項罷了。事實上,也有案例是廠商撤銷契約,並且在法律訴訟上獲勝。
請點此看兩篇文章的案例。
http://www.oyag.com/rewrite.php/read-8.html
http://www.oyag.com/rewrite.php/read-9.html

雖然上述連結兩篇文章的作者,是在感嘆消費者權益。但從中就可看出,法律上如何規定。


基本上,若真是標錯價格(尤其是很明顯的),廠商是能撤銷的,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
只是廠商選擇要如何做,才更有利,不單單只是法律層面的問題。



很多人一定奇怪,為什麼法律會這樣設計。


有人會說:如果錯誤可以撤銷,我也要這樣玩。我要在網路拍賣,賣東西賣很便宜,
然後有人賣了,我再說我標錯價了。然後要撤銷交易。


有人用以上的推論,說標錯價可以撤銷,是不對的,人人都這樣,會天下大亂。


我要說,法律會那樣設計,不會連這樣的問題都沒考慮到。
首先那樣玩,就已經違反所謂錯誤的主觀要件。(當然,有人會說客觀上難以判斷。)


更重要的問題是,你覺得市場上,有多少人會這樣玩?

先別說,錯誤就算撤銷了,也可能有民法第91條的賠償責任。(雖然只賠信賴利益)
再說那樣能有什麼好處?

你撤銷交易了,你就要把價金還給消費者。(賺不到半毛錢)

再來,更可怕的是,要賠上商業信譽。(這樣玩,划得來),又能玩幾次?


有人以陰謀論說,這樣可以打廣告,拿顧客資料之類等等......
衡量利益一下吧,真的划得來嗎?


就說這次事件,有人說使DELL在台更知名了。
但請問,得到的是什麼名氣。名聲臭掉了啦~
笨蛋才會故意那樣玩。


在正常商人的交易市場中,不會出現那種假設玩法,所以法律才會那樣設計。


再來,有人說,那為何有些交易,像股票證券交易。為何出錯了,就要認賠。
因為特殊的交易,有特殊的交易習慣。所以會用特別法來規定。
表意人的錯誤,能不能撤銷,要看誠信原則,及該交易態樣的交易習慣。
然後利益衡量下,需不需要用特別法來規範該類型的交易錯誤問題。


再說錯誤意思得撤銷,並非只保護廠商,也保護消費者。
因為消費者也可以適用民法第88條。


只要交易,就可能會有出錯的情況。
錯了,當然就要負責。
但對整體交易市場中,還要考量錯誤型態,所引發的代價。


再更進一步的說,如果意思表示錯誤,完全不能撤銷。
那網路購物市場,風險就實在太大了。
交易本來就風險,但要符合比例原則。
如果風險大到離譜,對這個市場有好處嗎?


假設標錯的價格更誇張,會達到數十億的損失。
就因為網站人員的疏失,廠商就要賠數十億。
那這個網路購物市場的風險,會不會太可怕了。


還以為收不到了

昨天23:00收到兩張


我看應該會出貨喔


對了,關於我上述留言,提到的民法第88條的問題。
我在 慶祝 Dell LCD 特賣與主題曲
有留言。


其中也有 becool996 網友,對我所提錯誤表意人的過失提出意見。
法律本來就有許多爭點,有爭議,就有討論的空間。
這裡引述其中文字:

我個人是認為,就民法而言。
首先是網頁上之標價,是屬【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再來,就算不考慮上述那一點。
若網站的標價錯誤,屬無心的錯誤。商家是可以主張得撤銷的。

這是依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對了,以上的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是一個空要件,因為錯誤本來就是一種過失)


也就是說,標錯價格,商家確實可以撤銷。
只是說,商家撤銷了,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91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依上述條文,Dell等商家撤銷了交易,應負賠償責任。
但要注意,上述條文,有個但書: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那句話的意思是,要賠償可以,但消費者必須是善意無過失。
也就是說,如果標價錯誤很離譜,消費者明明知道那樣的價格是不合常理。
那消費者就非屬善意無過失,那商家撤銷了,也不用負賠償責任。
(如果消費者只買個一兩台,那還可以辯說真的不知道。
但若是那種趁機訂數十台的,就顯然非善意無過失。)


而且實際上,所謂的賠償責任,也只是賠償信賴利益而已,而非賠償履行利益
(契約不履行的損害。)信賴利益大概是賠一些交易的手續費之類的,不可能依標錯的差價來賠償。


以上只是一些個人的法律見解。依民法來說應該是如此,至於消保法部份,我就不清楚了。
雖然這是個消費者意識抬頭的時代。但這類錯誤,商家在法律上應該能撤銷。
只是說,基於商業的聲譽,和影響等等。有不少是會選擇認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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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ool996 網友對我所謂表意人錯誤的過失,有不同看法。其實確實是學說的多數說:

以下引述becool996所言:
我只能說這樣的法律見解,恐有相當大的可議之處。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此之過失,學說實務大致有三說,重大過失說、具體輕過失說或抽象輕過失說。
您會主張一是一個空的要件,恐怕是您誤「少」為「通」,把少數說當通說、當實務說。
蓋採重大過失說,只要表意人無重大過失就可以撤銷意思表示,讓意思表示錯誤在實務上有可能主張。

唯通說採抽象輕過失說,DELL需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才可以主張撤銷權,縱採實務62台上140號判決,採的起碼也是具體輕過失說不是重大過失說,DELL要主張錯誤一樣不能。

且我認為DELL將整個網站商品標錯價乃是重大過失,不管採何說都不能主張錯誤撤銷。至於DELL有無其他法律上權利可主張,這邊就先不談了。

所以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絕對不會是一個空的要件,若是空的豈非把不好笑當好笑,有效當無效!把學說、實務「裝肖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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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也有不同看法。
我說「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那是一個空要件。
用字上確實有不謹慎之處。我承認我的不對。
我要說的其實是:那比較像是一個空要件。


我為何那麼說呢?
因為錯誤本來具有過失的性質。
尤其從民法第88條的條文來看。
那些錯誤類型都是表意人自己造成的,而非外力所致(89條才有這問題)



也就是說既然錯誤是表意人自己造成的,那表意人當然都是有過失。

寫錯物價。---有過失。

誤A物為B物。---有過失。

拿錯產品。----有過失。



絕大多數的錯誤(傳達錯誤例外),表意人或多或少都有過失。
如果依照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若表意人有過失,就不能撤銷錯誤。
那民法第88條就沒多大意義。

我知道你所提的那三說。
也知道實務,及學說的看法。


可事實上,已有學者在討論。在實際處理問題的判斷時,要更斟酌。


我個人是認為,只要表意人,符合【誠信原則,交易習慣】的注意義務。
就不用以「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來判斷。


否則,在判斷上。
你幾乎會把每一個【錯誤意思表示】的案例,都判斷為有過失,所以不得撤銷。


有些學者對錯誤意思表示,表意人過失要件的討論。
請點此連結
。該內容引用了許多學者對意思表示錯誤理論之檢討。







monmon wrote:
相關人員 ARUBA...(恕刪)


您是說,第一時間跳出來講一堆無關痛癢廢話的那位公關小姐嗎?
小弟在27號晚上11點47分也收到了!
跟大大一模一樣!

我也以為收不到了
因為台灣跟大陸的規定不同所以戴爾才用這種態度來處理對吧?
因為台灣市場比大陸小所以戴爾才用這種態度來處理是吧?
因為台灣人比大陸人好說話所以戴爾才用這種態度來處理沒錯吧?


所以主管們可以悠哉的過完他的週休二日才來想對策...
所以只需要用mail寄來不具說服力的內容來表示有在處理...

搶一元促銷的活動實在太多了
以後大家都要小心 搶便宜之後隨時都可能被出爾反爾

看到飯店促銷算人頭一元吃到飽也要小心
坐下來繳費點餐之後 可能隨時被告知 錯植價格

半夜看到低價折扣
我相信很多人心裡想 一可能戴爾又標錯價格
我也相信絕對有很多人 真的覺得有可能是撿到好康 特價促銷
大部分人都是半信半疑 沒有人確定他真的是標錯價格 不是嗎
不要說什麼蕭貪不蕭貪
說真的 只要不是故意來亂的
民眾下標 不管幾台
真的能付得了錢 那就是他的自由
網路沒有說不能買

今天大家不是依定要戴爾難堪或怎樣
買太多台的 我相信他們也是願意給戴爾商討空間
買一兩台自用的 也是真的有所需求
能買就買 不能買 人家也不見得會真的就怎樣

大家不滿意的是他的態度問題還有做事情的標準

不管認不認賠
我想要是沒有處理好
戴爾賠的不是眼前這各事件所產生的
而是長長久久 台灣人對戴爾的商譽評價
nevercool wrote:
對了,關於我上述留言,提到的民法第88條的問題。


之前有一篇專門在討論DELL法律問題的,看起來被合併了!M01果然不具備專業法律討論的空間...不過總算看到篇專業的回文,讓我有些回應的動力~

要約或是要約引誘的確很重要,但這邊我認為是要約~ 因為要約之引誘只是喚起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但卻不賦予相對人支付價金的義務,然而仔細觀看DELL的交易過程,已經背離要約之引誘而行要約之實,不能僅以其表示「未同意」而逕認為要約之引誘。

再者,我認為88條還是要有「表意人無過失」,因為表意人有過失時,即不能給予撤銷權之行使,這是理所當然,否則將使交易秩序大亂!所以才會有三說出現,來檢驗表意人到底有無過失。

以您的例子:
寫錯物價。---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則無過失。

誤A物為B物。---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則無過失。

拿錯產品。----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則無過失。
而非一概論以有過失

不過,這篇誰會看?沒有幾個人吧...反正M01上面就是些自以為的正義魔人,在嗆那些購買者不知廉恥什麼的,M01有專業法律的空間可以討論?嘴砲空間比較多~


說~ 有集體訴訟嗎?這是我比較關切的...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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