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哥哥 wrote:
請問一下電匯的部份也...(恕刪)
我個人的情形是這樣,禮拜四晚上有朋友通知DELL有特價
所以也連上去看,發現它的價錢是原價-折扣下去算,
想說可能是單純的限量特價,就定個一台好一點的下去,因為我沒有線上刷卡的習慣
就選電匯付款,然後就跑出大家都看得到的付款資料,提醒臨櫃匯款
禮拜五就在工作時段親自去銀行櫃檯轉帳,款項也扣了
下班回家才發現DELL說"價錢打錯"的訂單不接受....
欸都....我可不是信用卡還沒扣款,而是現金轉帳
錢都已經匯到DELL的帳戶裡去了.
如果DELL聲稱線上填寫訂單完了,不等於DELL"接受訂單"
那請問一下填完資料後顯示的"匯款資料&方法"是什麼意思?
還特別指定"匯款方法"?都伸手跟人要錢了還不算是同意交易?
這不是前後矛盾?

可能我比較倒楣,錢已經匯進去了,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自己也很久沒換螢幕了,
剛好有活動的話就看看DELL的產品跟服務如何,
覺得不錯的話,之後家裡跟公司要汰換可以考慮跟他下單
我也不想勉強DELL出貨,但是如果這次生意做不成,之後也就掰掰不聯絡
出這麼大的包,後續又處理成這樣,出錯在先無信在後
公司行號用的賠不起這種搞法.

假日剛上完課回來...還沒空處理
明天打客服專線再去確認看看...雖說是小錢不過弄成這樣還是很不愉快

怎麼用?大家可以自己試試看,必要時再專欄討論!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
之內容。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第 44 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0 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61 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
第 6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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