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er wrote:
消保官要做的是在法律...(恕刪)
您要知道,很多條款,都是業者以違背消費者權益為前提下去訂定的。
舉例一:之前的禮券找零事件,沒有被關切前,不是都會在上面打上本券恕不找零的字眼,後來消保官介入後,要求廠商禮券不得限制找零。
舉例二:許多廠商抽獎,都會多加一項最終解釋權在主辦單位身上,許多人可能抽獎時看DM寫的是A型號機種,所以花錢消費參加抽獎,結果得獎廠商寄送獎品時,用價格低的B產品出貨。
同樣,不管今天是不是碰到DELL這事件,單就條款來看,您是否覺得合理?業者可以無條件單方面解約拒絕出貨,這不只金錢損失,而是廠商與客戶間的信賴受損。
爾後,我去餐廳消費,餐也點了,錢也付了,拿到一張Order單,結果,一小時候,廚房人員覺得餐點價格太便宜,拒絕出餐,詢問櫃臺,櫃臺指出Order單後面的一條,寫著本餐廳有權利因成本、材料、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出餐,您會怎麼想?
也或者,我去專櫃消費,訂了一個戒指,也完成付款行為,但隔幾天,專櫃原廠告知寶石因毛利不合公司預期,故拒絕出貨,換做是您,您會怎麼想?
消費者不能把權益無限上綱,我同意,但業者也不能利用這一類的不平等條款,來限制消費者。
一個好的廠商,絕對會是電話告知問題後,在尋求雙贏的解決方案,而不是隨便發一封我要取消訂單的通知信就可以彌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