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你有沒有訂,不論你有沒有主張DELL一定要出貨,本篇希望談法律層面的「要約」
綜觀不少人還是卡在認為下單付款就是完成買賣契約的訂立,以為網購站上擺著的條款是無用,怎至買賣契約可以打官司來認定的朋友,個人認為有必對民法中的要約及要約引誘有更深的了解,以免大多數人人還是對我國法律的誤解
其實只要用GOOGLE查一下「網路購物 要約引誘」或政府的法律條文網站都可以查到
僅挑一篇轉載如下:
近年來隨著網路商店的盛行,國人消費習慣已漸漸能夠接受這種在歐美國家已流
行多年的購物觀念,但也因此發生釵h網路購物的糾紛,尤其是網站標錯價格的
法律爭議最多,如果定價錯誤的問題遇見願全權負責的商家那就沒問題,但假使
網路商店因損失過大不願認帳,或完成交易之後又以任何理由取銷交易,那消費
者該如何自保權益呢?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
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在買方表達要買某物
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使契約履行之
義務。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
時間點意思表示達到一致?如時間點無法確定,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將發生爭議。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是如果出賣人
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只是在
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所以性質上屬於一種「要約引誘」。在網路商店中,出
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因其以虛擬商品而非實物,
所以不合乎「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但是網路商家將消
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
送」,因此網路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
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
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
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
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
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
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
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
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
務。
------------------------------------------------------------
其實不難發現,法律上是保障雙方,就是買賣雙方對買賣內容都確認後,方視為契約成立
網路購物和實體購物所不同的地方在於,網路購物買賣雙方並不是同時在場確認買賣內容,
而且網站內容並不視為民法訂定中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所以在買方下訂後,
還需要待賣方確認後,契約才成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