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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還在以為下訂就是契約成立的人

不論你有沒有訂,不論你有沒有主張DELL一定要出貨,本篇希望談法律層面的「要約」

綜觀不少人還是卡在認為下單付款就是完成買賣契約的訂立,以為網購站上擺著的條款是無用,怎至買賣契約可以打官司來認定的朋友,個人認為有必對民法中的要約及要約引誘有更深的了解,以免大多數人人還是對我國法律的誤解

其實只要用GOOGLE查一下「網路購物 要約引誘」或政府的法律條文網站都可以查到

僅挑一篇轉載如下:

近年來隨著網路商店的盛行,國人消費習慣已漸漸能夠接受這種在歐美國家已流
行多年的購物觀念,但也因此發生釵h網路購物的糾紛,尤其是網站標錯價格的
法律爭議最多,如果定價錯誤的問題遇見願全權負責的商家那就沒問題,但假使
網路商店因損失過大不願認帳,或完成交易之後又以任何理由取銷交易,那消費
者該如何自保權益呢?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如互相表示意思
表示一致者,無論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買賣契約在買方表達要買某物
之「要約」,而賣方「承諾」賣出,意思表示即達一致,雙方互負使契約履行之
義務。但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當事人之間(即消費者與網路商店),在何
時間點意思表示達到一致?如時間點無法確定,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將發生爭議。
依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是如果出賣人
僅係價目表之寄送,則又不視為要約,此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主要目的只是在
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所以性質上屬於一種「要約引誘」。在網路商店中,出
賣人就其網站上所作貨品之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因其以虛擬商品而非實物,
所以不合乎「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定義,不算是一種要約。但是網路商家將消
息透過電腦網路而傳送到消費者的電腦中,解釋上應可認為是一種「價目表之寄
送」,因此網路上所收到的廣告及價目表,應該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

也就是說網路上所刊出之廣告僅為要約之引誘,必須由消費者按鍵點選時,才會
構成要約,再由網路商家承諾後,契約才為成立。因此假如網路商家於網頁上之
標價僅屬於一種「要約之引誘」,那麼就算消費者依該價格下訂單,買賣契約仍
然未成立,網路商家當然不負交付商品的義務,但是如果網路商家已經寄發通知
書通知消費者契約成立(承諾),甚至已經直接將貨品送交消費者手中(意思實
現),則此時網路商家就不能認為雙方的買賣契約不成立,而主張不交付貨品或
請求返還。因此,於網頁標錯價的情形,網路商家可以用「要約引誘」的理論或
是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契約,而不負交付貨品的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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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難發現,法律上是保障雙方,就是買賣雙方對買賣內容都確認後,方視為契約成立
網路購物和實體購物所不同的地方在於,網路購物買賣雙方並不是同時在場確認買賣內容,
而且網站內容並不視為民法訂定中的「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所以在買方下訂後,
還需要待賣方確認後,契約才成立,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符合公平原則
2009-07-02 1:1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契約
有興趣的人可自己去法務部的網站看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463&ctNode=27&mp=001
是是非非不是PO 這些就有用啦
會看的來就會看
raptor168 wrote:
0分不用再消毒了啦是...(恕刪)


請理性討論,嘴炮無用

對法律的誤解可以趁此機會學習
科科~
若是下訂不代表訂單成立,DELL早就在26號當天就擺平整件事.
不用到今天還在吵誰該負責,折數要多少才公平,更不用和消保官,學者開會.
因為法律條文就是這麼清清楚楚的寫著.

給那些還認為下訂不代表契約成立的人:
咖早困,咖好眠~
fkkvms wrote:
科科~若是下訂不代表...(恕刪)


嘴炮無用,法務部的文章可以自己去看
alberthk wrote:
不論你有沒有訂,不論...(恕刪)


貨物價目表?
看個貨物價目表應該不需要住址,電話,信用卡號,授權碼,
我想更不需要跑去電匯吧?

更何況,全都是在Dell『線上購物』,把東西放入他的『購物車』耶,
Dell還說放心在線訂購,所以100%是交昜行為


如果用這條,Dell會不會死定了?
1. 契約本來就不成立
2. 折扣可以否認
3. 廣告可以不實
4. 可以片面取消訂單
以上皆成立的話
DELL 應該沒有甚麼好煩惱的才對
也不需要和消保官開會
也不需要發聲明稿
................

所以 DELL 在忙甚麼呢 ? 不明白耶 !
alberthk wrote:
嘴炮無用,法務部的文...(恕刪)


國字中文你是看不懂喔?
法律怎樣規定,DELL就該怎樣處理.

請大家尊重司法,不要嘴砲.
這篇法務部的教學?  不知云云啥?

創造理論?模糊觀點

要約引誘? 好好笑的名辭

「價目表之寄送」?瀏覽網頁可以牽扯到寄送? 高竿

民法88條的但書。怎不見了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井蛙不可以語於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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