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自由時報電子報看到的新聞, 蠻嚇人的!!
[記者鮑建信、郭永祥/高雄報導〕宋姓女子因電視機電源線短路引發火災,向家福和台灣新力國際等兩家公司求償,高雄地院認為新力未舉證該電視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判決賠償九十三萬元,相當罕見。
至於家福公司,院方調查只是經銷商,並未改裝或分裝該電視,認定沒有過失,不用負任何賠償責任。
原告指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她在家福公司高雄愛河分公司,購買由新力公司輸入的電視機後,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晚上,她不在家時電源線短路發生火災,裝潢、家具等受損,要求新力和家福兩家公司連帶賠償一百九十六萬元。
新力公司指稱,該電視和電源線均符合國家所定安全規格標準,兩年多後發生火警,應由原告自行負保管及安全責任。並說,電源線被絕緣體橡膠包覆,如無外力介入,不可能發生短路起火,認為宋女不當使用所致。
合議庭法官調查,依據消防單位火災勘驗調查報告,起火點應在電視後側牆面,加上電源插頭在插座上,並無另外的電線插頭,附近也沒有其他電氣設備,足認失火原因為該電視、電源線或插座引起。
證人消防署技士朱少龍說,據其鑑定結果,該電視的電源線之插頭外蕊線,有因電線短路而產生瞬間高溫融化,可經由顯微鏡看出該部分有「通電痕」,所以可確認該電源線是在通電狀態下起火燃燒,但無法確定短路現象發生的原因是電視或電源線所造成。
院方認為原告正常使用該電視機情形下起火,新力公司又未能證明該電視之製造已合於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判決新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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