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聖5257 wrote:
ps:法律及第四權是保障"權益"而不是"貪婪"
沒錯,是保障「權益」而不是「貪婪」
所以
我訂購到0元電視就是0元電視,這就是我的「權益」
而法律並沒有必要去管到我的「貪婪」
它只需要保障我的「權益」,這就是法律
若還需要管到「貪婪」此精神層面的事物
那我看這種法律也不叫做法律了
那叫做「DEATH NOTE」
針對法理處理,情的部份就留給各位去討論.
事有先後順序,
參照消基會存證信函寫成以下資料,若有覺得需要修改的地方,請不吝指教!
有需要的可以去郵局買存證信函謄寫,或上消基會下載格式套表印出!
不過消基會網站上也有寫明,看哪一位仁兄可以撥空於上班時間洽詢----
本會提供電話諮詢時間為:
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30-17:00
開放消費者預約到會向義務律師諮詢服務,義務律師諮詢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30-11:00,14:00-16:00
由於服務時間與人數有進行管理,請事先於電話諮詢時間內來電洽詢預約。
敬啟者:貴公司(瑞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在貴公司網站(http://www.radi.com.tw/index.php?cPath=66)刊登銷售 O元 vizio VP50 HDTV 電漿電視,本人經完成網站購物交易手續並有收到訂購系統之自動確認信, 確認已依民法及公平交易法完成必要之買賣程序, 成立買賣契約。
貴公司並已說明”針對此次系統作業疏失,在「預計上市商品」規格說明頁上誤植產品價格O元,以致造成消費者誤會,本公司在此再次致上十二萬分之歉意。”顯見買賣契約之正當性不容置疑。
而本人之前已多次與貴公司連絡,促請貴公司出面處理,迄今尚未接接獲貴公司善意回應。為此,特以此函催告貴公司,請貴公司務必於函到五日內完成必要之交易程序;若逾期不為處理或回應,本人只好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期間所產生之相關非預期事件,概由貴公司自行負責,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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