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
(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
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其實最主要還是得看這個買賣契約是否能確定雙方『合意』,不過因為這個例子比較特殊,可以先靜待後續聯絡跟發展,小弟目前也正在跟一家大型購物網站處理糾紛中(跟這個案件很像),後續處理完畢可以把資料提供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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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很多人有留言,轉了 0 元,然後產生 17 元的手續費,我很好奇~台灣的金融機制可以接受 0 元這種不存在的金額轉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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