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不論廠商怎樣處理這件事情,我想消費者都不會認為0元是"正確"的資訊吧
所以廠商應該要道歉沒錯!!至於廠商後續處理每個人看法不一樣,沒有說的定的吧
就我而言,我只是路人,而且4月底也買了VIZIO L32舊款機種(NT16XXX,COSTCO價)
雖然我也下了單,但是我不會要求廠商一定要出貨(因為我認為0元是錯誤的資訊,而且家裡也放不下啦)
何況也沒那個時間來說要告他扯這些,單純只是想看看後面廠商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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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純屬個人觀感,勿筆戰,或是引用故事來諷刺我
在台灣每個人都要爭取自已的權益,沒有人喜歡會吵的才有糖吃.
但是我在這塊土地上看到的,"大多""可能"都是要這樣吵才會得到你想要的答案或是結果.
或是這是TIT吧(This is Taiwan)
只要不是施用詐術,脅迫,威逼,利誘
我實在想不出排除上述方式而獲利有啥問題
如果有問題
那廠商就應該做慈善事業
不應該賺取消費者的每一分錢才對
但事實上呢?
今天有些人認為瑞迪標價0元有錯但罪不及誅~
並反過來說下訂單的人是有問題的
是貪婪的,是道德犯罪者!
我想問的是?
下訂單者何錯之有!
瑞迪身為一家公司法人,相信也很清楚,錯誤的代價有時是極大的!
一個小小的動作是很有可能產生重大損失的
那個損失並不能以該錯誤的動作是微小的而減輕
想要減輕損失其實是要該公司提出法律上或者法律外的後續處理方案才是
比方說在法律上他有機會可以主張他的意思表示錯誤
只要他合於法律的規範,該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
又比方說在法律外亦可以與下訂單者達成一定的和解處理
處理的好甚至可能因此化危機為轉機
反向幫公司塑造出認真負責的企業形象
這可是比打了一大堆廣告更有用的宣傳
但今天該公司自己並未遵循法律途徑
亦不願意提出誠意與下訂者解決
甚至片面謊稱與之多方協調後已得出解決方案....噁!
在下不是讀法律的,也訂了N台(只是上一頁下一頁跳來跳去,也莫名其妙變成N台,系統真爛!)
稍微在網路上讀了一下法例:
http://www.cpc.gov.tw/npdetail.asp?id=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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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理由為,不論此種交易,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故倘業者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然而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且民法第91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亦有1、消費者通常不知道標價是否錯誤,2、消費者有「要去查價」、「有義務要去查價」之義務?及3、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等疑義待釐清,業者亦應就該等主張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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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要強調的是文章中紅色字的敘述,
在下再來瀏覽此篇文章第一篇,文章發起人有寫到:
『我想應該是網管打錯了』這幾的字,
我想,這次否已經牽扯到,消費者明知錯誤,卻下訂單之行為。
我想本國應該有公平交易法吧!
0元買電漿電視,應該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吧。
這篇文章到現在,
那麼多訂單中,卻沒有一位懂法律的人出來講話,
是不是就代表那些法律人事已經知道不可行了呢?
我不是聖人,因為我也有訂,我也想要便宜的電視。
話說到這,
也想拜託代理商,畢竟您們有錯誤,消耗掉那麼多社會資源,
嚴重抗議以下事情:
將近五萬五的電漿電視,在下實在無法接受!
0元至五萬五的差距,在下就算想買,也一時拿不出來!出一千元訴訟,私房錢應該付得出來。
定下不合理的日期,不論是否回應,就當大家接受您們的補償而片面解約,在下也無法接受!
請問一下,這行為跟中華電信市話強制推銷來電答鈴有什麼不同。
只是幾通電話是假資料,就把所有消費者當壞人,全部不聯絡,在下也無法接受!
抗議!廠商要負責!
在下沒有惡意,也是新註冊,
只是在沒有懂法律的人出面情況下,拿出之前自己研究的文章來討論可不可行而已,
以免繞了一大圈,又回到原點!
也希望大家不要口舌戰,多多提供一些有法律根據的意見,
當然,我也不希望讓廠商留下一些,對消費者不利的證據!
PS. 那個台灣傳奇故事,如果發生在現在,欺騙讓人吃下石頭,『漢』先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就把他當成是個讓人警惕的單純故事,聽聽就好!
再報大家一個好康!
http://ec.tkec.com.tw/pt.aspx?cid=795&hid=805&pid=078718-0420
我相信我們會拿到廠商促銷的DTL-742E500 ,
有研究的人,應該會知道我在指什麼,
不過廠商有寫『為保障彼此之權益,本站保留訂單出貨與否之權利。若發生無法接單出貨之事宜,本公司將取消該筆訂單,若您使用信用卡交易時將取消該筆授權;若您使用ATM轉帳付款,將全額退款。』
哈哈!好像被發現了!晚上已經被改回是DTL-732E500了!
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並應就個案分別適用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之規定。同時業者亦應負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負責。
這一段是消保會做出的決定!
您標示紅色部分是他的理由書裡寫的
(二)其理由為,不論此種交易,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係屬於要約或要約引誘,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故倘業者之意思表示有錯誤,應依民法第88條及第91條規定行使撤銷權及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然而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且民法第91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亦有1、消費者通常不知道標價是否錯誤,2、消費者有「要去查價」、「有義務要去查價」之義務?及3、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等疑義待釐清,業者亦應就該等主張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同時,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復系統)來回復,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建議在網路購物上做風險分擔的調整,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另亦可參考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處理。
民法88條講的是意思表示錯誤及其處理方法:
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事,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意思是說,當表意人(瑞迪)知道若他標示的價格是0元,那他就不會標這樣的價格,或是他本來要標示的價格不是0元,那麼,原則上瑞迪公司是可以撤銷該0元標價的意思表示的~
但是,但書裡有說了,若這個標價錯誤是因為瑞迪自己的過失造成的,那麼,該意思表示就不得撤銷!
各位應該還印象深刻的是,瑞迪公司在他的公開信中就表示,由於其公司作業上的重大疏失造成誤植為0元...等語。
即清楚表明該公司承認就標示0元的部分是有過失的!
所以依法他本就不得主張撤銷權!
換言之,該0元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
根據契約成立生效的三大原則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要無瑕疵
標的不能有自始客觀不能且不可補正的情事....
所以下訂單的人跟瑞迪之間契約基本上是成立生效的(不一定是有名契約,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不違反民法71-74條之相關規定,契約即為有效)
現在瑞迪公司不願意履行契約
對我來說,我認為他已經是處於債務不履行的狀態,依法我當然可以主張對造債務不履行應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說到VIZIO在美國賣的很好(以下來自yahoo購物中心的廣告)
[美國 VIZIO 60吋高畫質電漿顯示器 ( VM60P )
美國知名品牌 VIZIO 液晶/電漿電視 【全美狂賣.轟動來台】
相信常來往於美國及世界各地的朋友,對這品牌肯定不陌生,且非常親切,因為 VIZIO 就是於全美各大3C賣場紅透半邊天狂賣的品牌,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引進台灣,為系列商品搶先一波超低價促銷特賣活勳,讓台灣的消費者也可感受到,以平易的價格感受最頂級的數位化家電產品,並提供完整保固服務,體驗數位化生活不再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哇,美國銷售量非常高的品牌電視!以前沒爬過文還真的以為是美國名牌,我相信可能不少台灣人還不知道vizio它是台灣廠商生產製造,雖然訂價高出美國一倍買不買是你家的事,但是請不要掛美國品牌吸台灣人的血汗錢!
ps
1.小弟沒訂貨 ,也早買了他牌 ,這牌子我不可能去買 ,我不是這事件的消費者 ,也不是他牌代表 ,更不是這家廠商的代表 ,所以別用好笑的故事來嘲諷我了 .
2.我沒訂貨 ,但看到此一訊息時有上網站去看 ,不可能叫我把"0"看成其他的數字吧 ,"0"就是"0"沒有其他 ,是決對 ,別再凹了 ,廠商訂錯也好 ,故意也好 ,也不管消費者是無知還是故意都好 ,但現在最重要的是""好好和消費者溝通吧 .不然我想不管有形還是無形的都會賠的更多吧...""不是嗎 ?好像問太多次了 .
3.小弟不再回應了 ,畢竟此事對我並沒什麼切身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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