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都仁 wrote:
自由電子報「部分內文...(恕刪)
這個草案本身就很好笑
偷接直接就以竊盜罪起訴
再用民事請求賠償就好了
何必又另外立法保障第四台權益?
一看就知道是濫用公權力圖利業者
而且很多第四台業者
自己用別人的外牆架設電纜
如果真要立法的話
應該連這一項一起加進去
未經住戶同意非法架設電纜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這樣才公平吧

fc9870 wrote:
外線走你家前面...你後台有人家第四台大再抗議,不然你剪了人家設備小心破壞在先被第四台告(這樣不喜歡別人走外線到你家外面麻煩把外面的中華電信電話線,光纖也剪一剪不要只針對某家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