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leton wrote:
X什麼X家樂福不敢寫...(恕刪)
因為你寫出他們的名稱是幫他們打廣告
而原著寫名稱是幫對大同不利(先不論對錯)
如果對方公司一定得告上法院,豈不是自己的上課或上班時間得請假跑法院?
如果跟公司請了假公司又會對他怎麼想呢? 而且也不是請一次就能解決
台灣在這種變相的社會內,律師及事務所只願意幫有錢人打官司,..
況且台灣也沒有那種逞罰性的巨額賠償根本沒有廠商會怕會去重視....
所以當然也沒有律師及事務所願意幫忙....
引發的事情太多了....
只不過話說回來這種怕事駝鳥也是不良示範,如果大家都見義勇為,或許整個生態會有些許改變吧
因為畢竟這種本來就不是消費者的錯
更因為這種事情請假跑法院也是員工(人民)所具備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