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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美迪 - 北部代理商評價

stec wrote:
你大意是說除樓主與廠商外,其他都是局外人,
也不該多說,你所謂武斷評論之類似行為。
...(恕刪)


對不起,你這段臆測完全錯誤。
我的意思是要下好的評論,也要嘗試從兩造的立場去思考,並設想各種可能,而不是狹隘的聽信一造說法,才能求言論的客觀。如果你不期望你的言論具有好的價值,只是隨意抒法個人感想,go ahead.

至於你舉的那些例子根本只是詭辯,誰都知道每件爭議案到了不同法官面前會有不同的結果,如何確保自己在法律訴訟中能夠取勝,如何保全有利證據,那是別的問題。大律師之所以為大律師,是因為他在具備正確法律觀念的前提下,懂得如何善用證據法則、以及訴訟程序的技巧來為他的客戶贏得官司(把白的說成黑的律師也是有的,但也只限於在事實方面的扭曲,我相信沒有律師敢甘冒被法官或同業批為不具專業水準的風險,在法庭上公然扭曲法律的基本觀念);"好的"法官之所以能定紛止爭(所謂大法官是職司憲法解釋的,你對"大法官"的引用有誤),是他們不但對法律的基本原則有清楚正確的概念,也懂得從雙方立場思考,允執厥中的作成讓兩造當事人心服口服的判決,但法律的基本概念與原則是不會變的,否則也不用設法律系,法律學者也不用寫教科書了。

你為廠商的危機處理打分數,請問你對事實真相又了解多少?廠商只說"其中可能有誤會",什麼樣的誤會,誤會的發生應歸責於誰,你知道嗎?逕行認定廠商對員工訓練不足?客觀嗎?舉例來說吧,你有沒有同時間電話應接不暇的經驗?假設該員工同時間電話接不完,而不小心掛斷電話,有沒有可能?廠商只公開說明有誤會,並表示歉意,既然廠商已作危機處理,我的作法是盡量不就該點作評論,而只就其他值得提出意見之處提出建議。

反觀你的言論,只針對廠商部分作批評、打分數,最後的結論也是認定這整件事就是廠商的疏失而已,立場狹隘、偏頗至極。但以這個版上網友的回應而言,在你發言之後,仍認定樓主行為不當的,也所在多有,以實際與該廠商交易經驗,而肯定該廠商優質服務的,也不在少數。可見這件爭議的是非曲直,各方觀點不同。你要如何批評廠商,那是你家的事,但我向來就不是那種主觀的人,我從客觀立場分析各種可能,不但對消費者(如樓主)日後應該如何避免類似不快經驗提出意見,也對廠商提出可行的建議,有何不對?

擅自臆測他人發言心態,又獨厚一人說法,加上錯誤引用法律基本概念,不思自己言論對網路大眾可能造成的誤導,還來狡辯,要我道歉?你憑什麼?

stec wrote:
那些貼奧客的人,應該是沒有當過企業商店負責人,真的奧客您們還沒見識過。
...(恕刪)


又是一個沒有根據又自以為是的臆測!(前一次是猜我沒有服務業經驗,而且我東家沒把我教好)

閣下開口閉口都把自己的服務業經驗端上來,可以看得出來,閣下還真是對您的服務業經驗引以為傲啊!

不過那些人有權發表他們對這件事的看法(而且在這裡占大多數),沒見識過真正的奧客如何,見識過又如何,代表你比他們更有權利發表意見嗎?你的意見更正確嗎?

而且世上不是只有服務業這個行業,服務業也未必是世上最偉大的行業,服務業的經驗也不是每個人生涯中的必備經驗,不必來這邊賣弄你的服務業或企業商店負責人的經驗,人一生中當消費者的機會遠比當銷售服務員的機會還要多,與其在這邊傳授你的服務業經驗,不如教教別人如何在消費過程中避免爭議的發生,做個有智慧又快樂的消費者吧。

順道一提,我先前的確是從事服務業,而且是法律服務業,我的老闆的確沒把我教好。

話說有一回,一個客戶主動打電話來,說要申請商標,並且把圖樣寄給我們看,老闆交代由我處理。
我受命處理後,判定該圖樣無法申請商標,於是寫了一封分析報告函,並附上法律及相關函令解釋,大概兩千字左右。老闆看了之後,大筆一揮,把大部分內容刪掉,還跟我說:"這是個沒辦法收錢的案件,只要跟他說不能申請就好了,不要寫那麼多廢話,也不要花那麼多時間處理!要知道,你的處理時間也是花我的錢!"(其實也只不過花15分鐘而已)

一個禮拜後我主動離職了,因為從這件事上,我知道並確信他沒有能力讓我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律服務人員。

我現在不在法律服務業了,因為之後的經驗中,我發現十家法律事務所裡,有九家的老闆跟這個老闆的心態是一樣的。

所以我更相信,服務業的致勝心法與在此行業能優游自在的關鍵,與其說在後天的教育訓練,不如說是在於先天的人格特質。我相信我具備在此行業的特質,只不過在這個領域裡,我沒看到與我具有相同理念,而可以讓我有揮灑空間的老闆而已。也許在你的服務領域內,你有不錯成就,看得出來,您對與客戶應對的"技巧"相當嫻熟,但論到服務的本質,我懷疑您了解多少。如果服務業要求的只是技巧,那麼找個機器人也成!若是畢恭畢敬的美女機器人,更是商機無限!

從你的發言風格看來,你在這個領域內會感到優遊快樂,並樂在其中嗎?個人持保留態度,也許你該問問你自己(當然如果你認為賺的錢多就勝於一切,就另當別論)。



Jason_lu0835 wrote:
對不起,你這段臆測完...(恕刪)


是您先指責個人我"無中生有",可以看出閣下看文有多草率!!
看文草率也罷,以一付威嚴姿態出現指三道四,道出荒謬言詞
也是一貫猛浪,說詞立論可見一般? 說根據,閣下根據又是什麼?
老眼昏花的不實根據? 至於羞恥心就更不用提了。 不認自己
心態言詞有問題,也就不勉強了,畢竟躲在陰暗的地方感覺較
為安全。

至於法條與實際法庭相差多少,多說也無益,只有書呆子才會
拘泥於法條,忽視其他客觀條件,而自得其樂,況且法條適用
詮釋與其精神無誤?,質疑也略過無回應,法條是拿來運用,
不是拿來共俸,正所謂被法玩死那類,至於誰要當象牙塔蠹蟲
請自便。

個人的確是以言詞來臆測部份樓友非從事服務業(服務客戶就
是廣義服務業),因其用的多是負面思考,這般思考用來經商行
不通,除非為賣方市場,孤門獨市。 因為在下確實還頗夠資格
這麼假設. 或這些樓友根本還沒踏出社會過,看代理商就知道
要做停損工作,這才是精明的作法。 社會是殘酷的,不相信
的人自己去社會大學闖一闖,痛過就知道所述是否屬實。

常言道豎子不足與論,吾人亦不複再言,諸位請自便。



再一次聲明,你我都可能是消費者,除非任何東西永遠自給自足。
若消費者一盤散沙,己不自重,無人重你。







要我回應你的例子,也要看你的例子有沒有回應的價值。

你所舉之例,如果在現實生活中發生,問題重點根本不在契約如何證明契約是否成立的問題。
明知對方沒履行債務的能力,還要交付貨物給對方,然後再告人債務不履行?
如果真有其事,只能說那賣菜的未免太笨,而買菜的也有支付價金的義務,自己的義務沒履行,又如何告對方?

這例子是在象牙塔裡想出來的,毫無討論價值,想個有水準的例子吧。

附帶說明,我最早的po文,在廠商有無罵人的事實部分雖產生誤會,但主要目的是在評論你就廠商不可罵人的說法,良好的交易秩序需要所有交易當事人共同建立,消費者不是聖人,囂張的消費者更是時有所聞,只要廠商在法律上站的住腳,態度上也沒問題,當然有權利教育無理的消費者。如果你期望的是我就指責你亂指廠商罵人部分道歉,我願意道歉,但就廠商無權罵消費者部分,我的看法不變。

另外,您過慮了,隨著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的不斷修法,還有民眾權利意識的抬頭,消費者只會愈來愈強勢,而不會日益式微,採取非常手段?大可不必,您要擔心的,是在權利意識日益高漲的情況下,您所從事的服務業勢必會愈來愈難做了。再說,有Mobile 01的這塊園地可以讓消費者訴諸公評,凝聚力量,又何需擔心消費者無力對抗不肖廠商。在這個討論串,我們應該欣慰的是我們至少看見了消費者的行為若有不當,也無法得到群眾力量的支持(並非說樓主行為之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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