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c wrote:
你大意是說除樓主與廠商外,其他都是局外人,
也不該多說,你所謂武斷評論之類似行為。
...(恕刪)
對不起,你這段臆測完全錯誤。
我的意思是要下好的評論,也要嘗試從兩造的立場去思考,並設想各種可能,而不是狹隘的聽信一造說法,才能求言論的客觀。如果你不期望你的言論具有好的價值,只是隨意抒法個人感想,go ahead.
至於你舉的那些例子根本只是詭辯,誰都知道每件爭議案到了不同法官面前會有不同的結果,如何確保自己在法律訴訟中能夠取勝,如何保全有利證據,那是別的問題。大律師之所以為大律師,是因為他在具備正確法律觀念的前提下,懂得如何善用證據法則、以及訴訟程序的技巧來為他的客戶贏得官司(把白的說成黑的律師也是有的,但也只限於在事實方面的扭曲,我相信沒有律師敢甘冒被法官或同業批為不具專業水準的風險,在法庭上公然扭曲法律的基本觀念);"好的"法官之所以能定紛止爭(所謂大法官是職司憲法解釋的,你對"大法官"的引用有誤),是他們不但對法律的基本原則有清楚正確的概念,也懂得從雙方立場思考,允執厥中的作成讓兩造當事人心服口服的判決,但法律的基本概念與原則是不會變的,否則也不用設法律系,法律學者也不用寫教科書了。
你為廠商的危機處理打分數,請問你對事實真相又了解多少?廠商只說"其中可能有誤會",什麼樣的誤會,誤會的發生應歸責於誰,你知道嗎?逕行認定廠商對員工訓練不足?客觀嗎?舉例來說吧,你有沒有同時間電話應接不暇的經驗?假設該員工同時間電話接不完,而不小心掛斷電話,有沒有可能?廠商只公開說明有誤會,並表示歉意,既然廠商已作危機處理,我的作法是盡量不就該點作評論,而只就其他值得提出意見之處提出建議。
反觀你的言論,只針對廠商部分作批評、打分數,最後的結論也是認定這整件事就是廠商的疏失而已,立場狹隘、偏頗至極。但以這個版上網友的回應而言,在你發言之後,仍認定樓主行為不當的,也所在多有,以實際與該廠商交易經驗,而肯定該廠商優質服務的,也不在少數。可見這件爭議的是非曲直,各方觀點不同。你要如何批評廠商,那是你家的事,但我向來就不是那種主觀的人,我從客觀立場分析各種可能,不但對消費者(如樓主)日後應該如何避免類似不快經驗提出意見,也對廠商提出可行的建議,有何不對?
擅自臆測他人發言心態,又獨厚一人說法,加上錯誤引用法律基本概念,不思自己言論對網路大眾可能造成的誤導,還來狡辯,要我道歉?你憑什麼?
stec wrote:
那些貼奧客的人,應該是沒有當過企業商店負責人,真的奧客您們還沒見識過。
...(恕刪)
又是一個沒有根據又自以為是的臆測!(前一次是猜我沒有服務業經驗,而且我東家沒把我教好)
閣下開口閉口都把自己的服務業經驗端上來,可以看得出來,閣下還真是對您的服務業經驗引以為傲啊!
不過那些人有權發表他們對這件事的看法(而且在這裡占大多數),沒見識過真正的奧客如何,見識過又如何,代表你比他們更有權利發表意見嗎?你的意見更正確嗎?
而且世上不是只有服務業這個行業,服務業也未必是世上最偉大的行業,服務業的經驗也不是每個人生涯中的必備經驗,不必來這邊賣弄你的服務業或企業商店負責人的經驗,人一生中當消費者的機會遠比當銷售服務員的機會還要多,與其在這邊傳授你的服務業經驗,不如教教別人如何在消費過程中避免爭議的發生,做個有智慧又快樂的消費者吧。
順道一提,我先前的確是從事服務業,而且是法律服務業,我的老闆的確沒把我教好。
話說有一回,一個客戶主動打電話來,說要申請商標,並且把圖樣寄給我們看,老闆交代由我處理。
我受命處理後,判定該圖樣無法申請商標,於是寫了一封分析報告函,並附上法律及相關函令解釋,大概兩千字左右。老闆看了之後,大筆一揮,把大部分內容刪掉,還跟我說:"這是個沒辦法收錢的案件,只要跟他說不能申請就好了,不要寫那麼多廢話,也不要花那麼多時間處理!要知道,你的處理時間也是花我的錢!"(其實也只不過花15分鐘而已)
一個禮拜後我主動離職了,因為從這件事上,我知道並確信他沒有能力讓我成為一個優秀的法律服務人員。
我現在不在法律服務業了,因為之後的經驗中,我發現十家法律事務所裡,有九家的老闆跟這個老闆的心態是一樣的。
所以我更相信,服務業的致勝心法與在此行業能優游自在的關鍵,與其說在後天的教育訓練,不如說是在於先天的人格特質。我相信我具備在此行業的特質,只不過在這個領域裡,我沒看到與我具有相同理念,而可以讓我有揮灑空間的老闆而已。也許在你的服務領域內,你有不錯成就,看得出來,您對與客戶應對的"技巧"相當嫻熟,但論到服務的本質,我懷疑您了解多少。如果服務業要求的只是技巧,那麼找個機器人也成!若是畢恭畢敬的美女機器人,更是商機無限!
從你的發言風格看來,你在這個領域內會感到優遊快樂,並樂在其中嗎?個人持保留態度,也許你該問問你自己(當然如果你認為賺的錢多就勝於一切,就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