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入無盡深淵 wrote:
讀一點條文再說別人是...(恕刪)
附上條文說吧!
有些朋友對法律不熟悉,不需要這樣說啦~^++^
廣電法:
第三十一條
電臺播送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
有關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放之方式及內容,不得由委託播送廣告之廠商提供。
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不得於節目中間插播;但節目時間達半小時者,得插播一次或二次。
廣告播送方式與每一時段中之數量分配,由新聞局定之。
法律已經定了,一定有朋友會說:「這根本就是惡法!」
沒錯!不過 Cable 都被立委、黑道抓著,我們能怎樣?
配備:
相機:Nikon FM2 & Nikon D70s & Konica S4 AU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