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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擬封鎖侵權網站!!


neuron_0215 wrote:
很好奇智財局官員到底...(恕刪)



就一起分錢
人家檢舉
他們出來抓
跟檢舉的廠商一起分被抓的人罰的金錢
和樂而不為
要不然真以為他們出來抓沒有利益
他們會出來嘛!

平常都沒看到在做事
光華或是某些地區賣盜版的一堆
網路上也很多
卻沒看到智慧財產局在做事
然後只會發消息說要來抓這種小咖較簡單的
果真是國營單位
在裡面上班都是輕鬆愜意的
該管的不管(應該說難的不去管)
只會去管不管的(輕鬆容易的)
也不知道誰提出來的方案
上面的大頭盡然還答應
這樣的單位廢掉算了
果然是個爛地方
拜託大家多多轉貼以下的文章
讓越多人知道越好,不能允許政府限制人民接觸資訊的自由
如果有親朋好友在法界或政府機關工作
可以讓他們了解事情的嚴重性,運用影響力對政府施壓



政府企圖以行政權的擴張去處理屬於司法權管轄的事情。
已達成對人民言論自由、通訊自由的不當箝制的目的。
身為台灣人民,絕對要站出來抗議。

懶人包 http://bit.ly/12WbcO1
(有節錄立委鍵盤服務處、E-mail以及陳情信供參考 )
⋯⋯
PTT相關好文分享(推薦必讀)
http://disp.cc/b/Gossiping#!163-5L8k
http://bbi.com.tw/pcman/Gossiping/1Hd8W-7L.html

感謝各位網友的轉貼
Disp BBS分享 http://disp.cc/b/Gossiping#!163-5Lhl

臉書活動 http://on.fb.me/12V2e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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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特分享 http://bit.ly/16P7pIu

批踢踢目前文章整理
http://disp.cc/b/163-5L5X (台灣的言論思想自由將被政府箝制)
http://ppt.cc/K6z2 (對人民言論自由、通訊自由的不當箝制)
http://ppt.cc/rKYj (法案的弊病)、
http://ppt.cc/sLEx (法案執行面的弊病)、
http://ppt.cc/7Juj (法案通過後的可能影響)、
http://ppt.cc/qL_E (關於美國的SOPA及我們的法案。)、

如影隨行 wrote: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日...(恕刪)

按這種邏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一個要封的應該是youtube
然後所有提供影音相關download聯結路徑與vpn的isp都應該要封
生命本是孤獨 人間自有溫暖

maiko1214 wrote:
按這種邏輯經濟部智慧...(恕刪)


是封Google跟yahoo、PChome等搜索平台才是,這才是最大宗的

可是這樣封會直接打擊到上述搜索引擎的股價喔,確定要封嗎
自由時報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偶像劇「我可能不會愛你」正紅,「大仁哥」與「又青姊」最後能否在一起牽動許多粉絲的心。然而,未來若不小心錯過電視播出時間,可能再也無法上如PPS、土豆網等中國網站來補看網路電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昨日表示,為遏止網路侵權,正研蒐國際間阻斷封鎖侵權情節重大網站的相關法規。

土豆網等網路電視 提供許多侵權檔案

智慧局官員說明,網路侵權行為一直讓著作權所有人感到憤怒與寒心,如日前YouTube上竟有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的影片,引起導演九把刀的不滿。中國百度論壇網站,與PPS、土豆網等網路電視,更持續提供許多未經授權的侵權檔案,嚴重影響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也損及我國文化產業發展。

不過,因為智慧財產權為屬地主義,台灣政府無法可管這些包含設置於中國的國外網站,形成侵權防制上的困境。因此,近年來包含音樂、戲劇等的著作權人,不斷向智慧局要求要阻斷或封鎖這些嚴重侵權的網站。

官員說,目前國際間就網路邊境管制採取立法或其他措施者,包含南韓與西班牙,美國則正由眾議院召開公聽會並續行審議中,由於事涉通訊自由,故各國有實際立法者並不多。

如何兼顧人權與著作權 將傾聽各界意見

若以南韓經驗與著作權人所提議的方式來看,經著作權人通報後,經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法院審核後做出侵權認定,即可由NCC下令命ISP業者封鎖侵權網站,意即只要是於台灣境內透過國內ISP(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如中華電信)業者上網,皆無法進入被封鎖的侵權網站,如南韓今年一至五月總計封鎖十七個國外網站,大部分為BT(Bit Torrent,一種P2P)網站。

官員說,由法院來認定侵權與否,對人權比較有保障,但若由NCC來認定,則較具迅捷性,對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較有利。官員強調,未來如何兼顧人權與著作權,智慧局會傾聽各界意見,並與相關部會研議,絕不會躁進。

上面這一則新聞.是2011年12月10日自由時報刊登的.
這跟最進幾天的新聞.看來差不多一樣.看來老調從彈.了無新意....
法律觀點:
此案並無法源依據,且有違憲之嫌。
若以行政命令強行推動,後果應該會很熱鬧。

各國現況:
目前除中國、北韓等少數集權國家敢箝制網路自由外,
其他國家還沒看過這麼有種的。

國際觀感:
反正台灣丟臉也不是第一次了,屆時若真的敢為天下先,
最多再被酸幾句:「台灣,不意外。」也就是了。

網路技術:
這頂多嚇阻小白而已,對有志探索網路世界的人實在沒啥影響。
除非網路沒有這些資源,不然永遠會有"熱心民眾"樂於分享的。
如影隨行 wrote:
這跟最進幾天的新聞.看來差不多一樣.看來老調從彈.了無新意.......(恕刪)

說明政府沒放棄過這種立法,了無新意?之前是說研蒐相關法規。
現已經走到要進立法院了!難不成要等正式三讀闖關成功後再來說「慘了…」
AllenTang3434 wrote:
另一篇新聞提到"美國...(恕刪)

有上黑名單但有封鎖嗎?
環首之刑和環首死刑不一樣啊,環首之刑只是用繩子環住脖子而已。
希望是雷聲大雨點小
抓幾隻小貓了事就好
發揮台灣官員精神"有做就好"
拜託!拜託!
WS168 wrote: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維基百科的資料:禁止網路盜版法案,
原本提出SOPA法案的美國議員,也在2012年1月12日宣佈,
...(恕刪)

又不是沒看過,但你也沒看過下列網址裏寫的吧。

(p.s.或許台灣智慧財產局可以參考英國政府的版本,也要小心不要像法國政府當初搞到違憲給自己找麻煩,不過法國政府之後仍然立一些修正案來繼續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paper/pa0062.doc
英國「數位經濟法案(The Digital Economy Act)」有關網路服務業者責任條款評析
本文刊載於檢察新論第十期,2011年7月,第54頁至第65頁
章忠信*

(節錄部份內容於下)

柒、結論

英國DEA透過修正2003年通訊法來處理ISP業者之網路侵害著作權責任,並由通訊事業主管機關OFCOM來主導相關機制之建置,而未在著作權法中進行增修,很明確地係認為此乃通訊事業主管機關始能有效處理之議題。蓋通訊事業主管機關對通訊網路環境之運作,有足夠之專業掌握其實務動態,不致誤判而執行偏差,或無法切中重點。此外,所有ISP業者都在OFCOM主管之下,雙方平日即已關係密切,意見溝通順暢,尤其OFCOM對ISP業者之經營有重大影響力,其規定與要求更易落實。

與法國「三振條款」強勢干預ISP業者經營模式之立法政策不同,英國之DEA乃是由鬆漸緊,未採一步到位之做法,而係從警告意味濃厚之「初步義務」措施先為執行,經過一段期間執行觀察及縝密評估,若認定其確實無法遏阻網路侵害著作權行為,再進一步強化打擊手段,要求ISP業者採取更直接之「技術義務」措施,阻絕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惡果擴大泛濫。

DEA僅是修正2003年通訊法,作原則性之規定,諸多細節仍交由通訊事業主管機關OFCOM規範。然而,OFCOM事實上並無太多裁量空間,所有細部規範必須先尊重ISP業者、著作權人及消費者長期建立之業界既有規範,必於無該等既有規範下,始有自訂規範之機會,而OFCOM於制訂規範時,仍須諮詢ISP業者、著作權人及消費者之意見,最後完成之規範,尚須上下議院之一定期間審閱及批准,始得生效執行。其間,司法機關對於ISP業者揭露侵權訂戶個人資料及對嚴重違法訂戶之斷線等禁制令,仍扮演守護角色,OFCOM做為通訊事業主管機關,並無恣意規定之可能,從而可確保立法及司法對各方利益均衡之權責,不致由行政機關獨大處理複雜之科技網路爭議。

雖然歐盟各國之立法必須受到歐盟相關指令之約束,但在不違反相關指令之範圍內,歐盟各國之立法容有自己審度之空間,英國DEA跳脫1998年通過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之舊思維,並與法國2009年「促進網路上創作之散布與保護法案(PROJET DE LOI favorisant la diffusion et la protection de la création sur internet, HADOPI)走不同路線,將ISP業者對網路非法交換檔案之侵害著作權議題,交由專業之通訊主管機關分階段處理,不致手段過激,此一立法模式,雖仍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促進及保護意見與表達自由報告」所抨擊,但畢竟是面對網路侵害著作權問題嚴重之漸進式阻絕手段,若經逐步執行後,證明具彈性而有效,必將對歐盟其他會員國產生示範作用。設若我國未來要進一步檢討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之執行成效,亦可引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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