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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晶..電視...還是液晶顯示器....

kouyoumin wrote:
電視鑽漏洞當顯示器賣被罰的例子:...(恕刪)

請看一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根據台北市國稅局實地訪查,相關產品一同安裝後,確實屬彩色電視機,可接受視訊信號,並非僅接受電腦信號。何況若是電腦螢幕,基於保護視力、鍵盤、安全等考量因素,市場大都以19吋較為廣泛,而這些電漿、液晶顯示器卻都大於19吋。

這段直接顯示國稅局的無知…,現在是有多少人買得到 19 吋以下的電腦液晶顯示器的?

要支持政府也要監督政府訂出適合時代的法規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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