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_xiao5774 wrote:
註1:本篇分享文所有的播放畫面版權皆屬原公司或是原持有人所有。
這位作者大大,看到以上的附註,我真的笑到不行,看來不僅作者對於著作權法不了解,就連Mobile01也對著作權法完全不知,在引用他人著作時,必須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書,而不是特別注明使用之畫面或是著作為原著作人所有即可,以神偷奶爸來說,是不是取得UIP的同意書?
著作權法罰則部分,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經過我的解釋,相信作者應該了解,不是說註明所使用之著作物歸原著作人所有,非法使用者就可以沒事情,重點在於是否先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後而使用,同意書要到手才是保命之道.
大大這篇文章,如果真要追訴,真的是不得了,想想你用了多少畫面,民視,神偷奶爸,太空戰士等等,希望上述那些單位都沒有人看到,否則,Mobile01以及作者您都必須要負責任喔,希望您是有拿到版權使用同是書的否則最好把那些畫面都拿掉比較保險.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r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巴哈的faq
你可以舉證看看, 那篇是不是有實質侵犯著作權.
如果真的有, 你快打電話去檢舉, 搞不好有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