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er128 wrote:看完判決書一開始法官...(恕刪) 所以說就算我無法把商品回復原狀但 只要賣方無法舉證 是我弄壞的 那賣方就要吞了只要我能舉證 一開箱壞的 那賣方就注定要吞了所以送基本安裝 拍照 簽收 這些都不能當證據就是了那這樣可以無限上綱的意思 人為損壞 只要廠商無法提出證據 那廠商要自己吞?難怪台灣法官 有另一個稱號
SG超人 wrote:從這判決書來看......(恕刪) 判決書內容就一個重點原告舉證 商品有看似瑕疵的部分 和破掉的地方是內部而不是外部的證據被告 無法舉證 是原告弄壞的 所以 被告無實質證據至於那個裝機完拍照 簽收 都不算數所以簡單來說 就是原告有證據 被告的證據法官不認 他又無法提出實質證據 所以就判他輸就是這樣
一人決策小組 wrote:每個法官判決都不一樣...(恕刪) 打民事官司,因為現在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都不管什麼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也就是法官不會主動調查證據了,也不管實質正義了,所以不懂訴訟攻防,或沒請對律師的,往往就吃燜虧無從救濟。這件案子雙方都未請律師(不划算),說真的,哪方會勝訴,完全靠運氣。得上訴,有難度,因為有一般人搞不懂的,該死的上訴理由特別限制。
依自己在簡易庭待過的經驗,這判決沒有問題,完全依據現行法律和民事訴訟法走。兩邊的論點都有所本,一邊認為都收貨了,電視好好的待在電視櫃上豈有自行裂開的道理,另一邊支持樓主的理由較多面向但人數似乎較少,我就不再贅述。想請大家思考的一個點是,假如有一天,你們是樓主,你們會怎麼辦?大部分的鄉民都不是連公子,不然也不會只買一台僅6萬多的電視(其實對我來說算貴的了)。但對商家來說,這是網購商家原應負的風險。所以我寧可相信樓主所說,並非自行安裝造成。這並不是用澳客可以論定的,雖然我覺得破損是匪夷所思,但難保哪天真的遇上,要我自己扛自己吃下。由商家吃下的確是較合理的。以上,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