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2009年3月開始為期五年的油電車貨物稅減半,至今年3月後還有繼續減半嗎?
在HYBRID.tw 論壇有在討論.
再延三年!購買純電動車輛免貨物稅延長
http://news.u-car.com.tw/22383.html
因為小弟也很關注!!!!



第一個因為不在位置 它的同事記下我的電話請他回電
我又打給另外一區的國稅局詢問
她解釋的非常清楚
貨物稅第十二條中最後一句有寫到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主要描訴車子cc數及稅率
油電車因為可純電行駛 所以亦歸納在電動車範圍
這部分她解釋說有別的條例解釋電動車範圍
我聽他說的蠻專業的 就沒有請她詳述電動車條例
所以她說油電車貨物稅減半已沒有期限
因為第十二條是主條約 沒有時間限制
十二之一, 十二之二, 十二之三...都是屬於有時間限制的
她也說十二之一已經到期了
十二之二, 十二之三也即將到期 目前已送進去立法院
後來第一個國稅局的人員打給我了
最後她心虛的給我答案是今年的六月五號(總統公佈日期99/6/5)
後來我回家跟老婆報告 到今年的六月五號
結果就訂車了 哈哈哈
xiaoqiang3416 wrote:
三個禮拜前有打電話詢...(恕刪)
有研究一下法條,但不太了解意思,
第12條最後一句寫: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第12條沒有時間限制,所以除非修法,不然電動車(包括複合動力電動車(Hybrid Electric Vehicle, 簡稱 HEV),以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永遠是貨物稅減半徵收。
第 12-3 條講的是『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所以大家說的三年到期是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
而非:複合動力電動車貨物稅減半徵收(因為本來就減半徵收,而且沒有時間限制)。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有沒有錯誤,還請了解的先進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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