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想問一下這是否為侵占罪.....因為本屬該給車主的東西無故不給車主那持有該物品的人員是否違法?*小巫* wrote:要看負責你車輛的業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