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mmyxx wrote:
豐田帶著一群律師搞名譽維護...誰也不是她對手的...(恕刪)
豐田為挽聲譽抹黑證人
seammyxx wrote:
豐田帶著一群律師搞名譽維護...誰也不是她對手的...(恕刪)
chin4001 wrote:
不知道你有沒有詳細看過判決書
說實在的
看過判決書前
很多的說詞都是看到車主單方面的說法
但什麼是事實的真相呢?
車子為何會撞毀?
看了判決書後
才知道車主本身就有好幾種不同的說法
原告配偶乙○○先則陳稱「自行」擦撞內側護欄而肇事,
5日後又向警方改稱係因遭該部不詳車號之紅色自小客車擦撞左前車頭,才失控擦撞內側護欄而肇事云云,後說詞不僅迥異,且始終未曾提及系爭車輛具有其所指欠缺安全性之各該瑕疵。
果爾系爭車輛確有其所主張之油門失控該等瑕疵存在,造成其無法正常操控,致與他人發生碰撞而肇致本件事端
哪一個才是真的?
法官也在問車主哪一個才是真的?
而車主主張車輛失控
又質疑ARTC,對本案件並無任何調查結果報告
連你也同樣認為
土撥鼠 wrote:
K 兄這一串討論說了很多 分析了很多, 但都只是看圖說故事, 說真的能說服人嗎?
國內真正有能力的 ARTC 都說他不鑑定, 只建議!
更甭提對汽車毫無專業的法官了!
但判決書中說
復參酌原告訴訟代理人即其配偶乙○○前曾向台中市政府申訴系爭車輛有疑似暴衝問題,
並由交通部委由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為判斷分析,乙○○並自行製作卷附鑑定書,
指摘系爭車輛之各該瑕疵情形供該中心參酌。該中心於97年12月5日召開會議,經專家
諮詢小組會議討論結果,其結論認為依被告和泰汽車公司之說明及行車電腦凍結資料等顯
示,有關乙○○所提之故障碼等部分,係為撞擊後輪速線圈斷裂所致,並初認本件事故應係
車主駕駛因素所致,且現階段並無類似通報或於市場上接獲相關案例等情,亦為兩造所不
爭執,並有該中心98年2月16日車專字第 0980000546號函附卷可按,
益徵原告所指系爭車輛並不符合流入市場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其
安全性有所欠缺云云,尚難謂有據。
難道法官看到的不是 ARTC 的報告?
但這些理由都說明的車主所指稱車子的問題不存在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