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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

又把網友當衛生紙!
可惡。
哇塞

樓主這篇文章存活不到一天嗎
章曉魚 wrote:
我也是(恕刪)


我以為你要說的是 TMD
My blog : https://chujy.pixnet.net/blog
mobile 01 真是可恥,說lexus 會故障馬上下架
Fa1con

樓主自刪文,詠勝無辜躺槍[囧]

2024-01-17 15:09
我記得昨晚爆料還有看到這篇
然後一晚上車就修好了嗎?

好想知道到底01還是爆料的鍵盤技師比較強
修好車主所有疑難雜症呢
Lancelot0315 wrote:
超過30天沒辦法用車...(恕刪)


我看到的條文是寫這樣:

第六條 標的物重大瑕疵之效果
標的物於交付後 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 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有下列重大瑕疵情事之一者,買方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二、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送賣方維修 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三、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送賣方維修 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四、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送賣方維修 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五、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賣方維修 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六、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送賣方維修 次(不得超過二次)而未修復。
前項各款情形之發生是否因標的物瑕疵所致,雙方有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標的物瑕疵所致者,賣方應負擔鑑定費用。
前二項規定並不妨害買方依法律或賣方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樓主可以第六點主張,但車廠未必接受,當然,法條也說了,如有爭議,可以送專業機構鑑定。
你往下看下一條(110年版1月28日公告版)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八條)

標的物屢修不復之效果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一)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或行駛○公里數(不得少於一萬二千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二)交付後○日(不得少於一百八十日)之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前項規定並不妨害消費者依法律或業者之保固所得主張之權利。

(二)就是我說的不能用車累計三十日以上可以換車或解約
最後就是依法律(民法)所得主張之權利。
樓主刪文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2.回廠維修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這條文的意思應該是雖然無法用車累計時間達三十日以上,但車廠如有提供代步車,就不予累計;不能以無法用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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