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ispykreme wrote:資料來源都是車主自己放上來的只不過我有花時間一點一點讀(恕刪) 看起來是這樣你真看得十分仔細但不知道如果苦主要自行負擔費用送美國鑑定需不需要法院同意?如不須法院同意為何不自費送呢?苦主如果真認為對官司有幫助這算是苦主的訴訟成本吧?比花錢去立廣告看板那種損人不利己的事實際且有意義些但費用恐怕是很驚人吧?
krispykreme wrote:第四點原告要求車商出...(恕刪) 剛花點時間看過和泰答辯狀, 這些法院文字看起來真讓人難過,有送 ARTC 應該是沒錯, 而且有出了份文件給台中市政府, 文號都有了!答辯狀中和泰律師寫到 ARTC 無鑑定業務, 所以回函不是鑑定報告,而是根據 XXXX 辦法以及 XXXX 原則做的彙整及判斷分析,然後說 "故其回函之意見較諸鑑定報告之意見可值參酌"這一句實在是天書, 這是說 ARTC 的彙整判斷比鑑定報告更有參考的價值嗎??還是彙整判斷跟鑑定報告有一樣的參考價值??最後再說車主不接受 ARTC 這份判斷, 而要求再送國外, 但和泰認為不需要!另外, 答辯狀中和泰律師確實 以 "超速後操作不當" 來與車主抗衡!這一句挺詐的, 文字遊戲, 因為避掉了失控!另外 K 大引用的這一段,"本件前本於原告對消係宮之要求,而送ARTC ,並已獲得ARTC 回函,沒有再送鑑定之必要,已如前所述,故原告主張送美國鑑定云云,為顯無必要,被告不同意, 且原告應負舉詮責任,被告不同意負擔任何鐘定費用。"對照上面 我引用的, 基本上 和泰 就是認為 ARTC 的說明 (和泰也認為那不是鑑定報告), 就可以代表一切, 並且依此拒絕再送其他鑑定!這我是認為... 有點怪, 感覺有點像請 "土公啊" 判定死因, "土公啊" 說了就算, 而拒絕送法醫去作認定.我以為啦, 如果和泰評估自己是有絕對勝算, 那為啥不要求, 原告敗訴後, 送鑑所有費用都由他負擔?"土公啊" => 台灣民間幫人處理喪葬的師父!
krispykreme wrote:看清楚再打嘴炮車主要求車商出錢去國外測為何要車商岀?有錢打廣告寫廢話自己為什麼不出錢還是一句話自己做錯事不認賬要求車商賠一輛新車車商不理就在那裡散撥謠言我到希望趕快判輸最好車主再賠個幾百萬 如果車商真的如你所言那麼有信心的話,要告車主早就告了吧這事情也拖了一年, 怎麼還不採取行動?還有, 在事情真相未大白之前你就說別人散播謠言不太厚道吧
billwin wrote:....在事情真相未大白之前...(恕刪) 其實 K 大是認為車主就是操控失誤造成意外, 並不是車子本身問題!我之前也提過, 要是判決出來, 車商敗訴,那是代表 台灣法院水準不足? 還是 K 大判斷錯誤?說真的, 光以答辯狀內容來看,車主用他自己觀點來寫, 車商用 ARTC 的評估報告(不是鑑定報告)來擋最終結果, 我自己認為, 也不會是完全的事實!
土撥鼠 wrote:另外, 答辯狀中和泰律師確實 以 "超速後操作不當" 來與車主抗衡!這一句挺詐的, 文字遊戲, 因為避掉了失控!...(恕刪) 這個論點我覺得也十分詭異苦主的主訴在於車輛安全裝置失效,並導致事故發生而這些安全裝置設計的作用,不就是在當駕駛出現錯誤操作行為時可以主動介入並修正嗎?就苦主所述事發經過,並沒有競速行為以及超過車輛電子限制的速度,也就代表沒有操作不當的問題再延伸一下,如果事件是以時速70 KM在省道上發生那不就也代表了Lexus的安全裝置設計無法容忍在時速70 KM時的不當操作行為,形同廢物?我很好奇,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德國高速公路無限速路段,Toyota的律師會怎麼主張(請注意,無論是在省道、國道或是在無限速公路上,其實都是在原場所聲稱的「安全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