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omimi wrote:....這個真的有誇...(恕刪) 告要時間,如果你又遇到那種那現金沒薪轉沒財產的,你告也沒用。直接告他的公司,公司可能會跟你說他離職了不干他們事。所以告社區主委比較有用,連坐永遠最有用
T屁屁 wrote:構不構成毀損罪是檢察官說的算提告是人民權利 起不起訴又是另一回事先提告再說過來人經驗...有夠誇張 這是找車主麻煩吧如果真的是過來人,怎麼不知道354比較麻煩除了毀棄損壞兩樣條件難以達成外,就算成案,也沒有實質上的取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除非只想看人家背前科,這種以刑逼民太麻煩不如直接用184-1比較有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