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愛甩尾 wrote:
我看一堆回答的人連LEXUS都沒開過吧。
過保要凹保固?根本是不可能 即使你打0800或開記者會也不會有人理你。(我清楚的很)...(恕刪)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只要能確認是產品原本之瑕疵,求償權年限,民法保障就是五年。
只要確是產品原本之瑕疵,勝訴機率很高(有很多案例)。
擋風玻璃膠合處之氣泡不可能是消費者自己事後加進去,也沒有因產品正常使用一段期間就會有氣體跑進去的說法。
氣泡當然是製造之事即已存留,當屬產品瑕疵。(除非廠廠能證明現時工藝水平,膠合玻璃有氣泡是正常的)
只是大部份消費者不懂法律,被廠商以過保固為由拒絕維條和賠償,就摸摸鼻子走人罷!
言盡於此,要繼續鼓吹樓主應該自認倒楣的請繼續;樓主要自認倒楣也只好請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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