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本味 wrote:01上面的業務實在...(恕刪) 對阿,業務真多,還假裝是車主故意去醜化競爭對手真爛,,只拍圖片能幹嘛!如果有錄音到服務人員幹瞧車主或辱罵車主才來說,圖片只是證明,他們沒有像憲兵一下立正稍息,沒有立刻整理桌子,我看北都要去請戴勝益過來整頓一下好了,,,還有怎去那裡都讓車主喝開水,,怎沒招待吃哈根達斯的冰啊!人家新莊廠都有,還有鬆餅可以吃耶!嗯!服務不好,嗶嗶 ,,,,,,,,樓上還福斯咧!bmw也一樣啦!你就算走進去大便都沒有人會鳥你好嗎?會發生這種服務不周的投訴,只能怪toyota跟lx把車主味口養大了,活該怪誰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