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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us NX300 nx300試車千萬要小心

除非【人死可以復生】~~~!!

要不然~~~車子要求【回復原狀】根本是無稽之談!!!!
我的部分是都保車體險,原因是以前曾經被撞後,肇事者的聲音比我還大聲,到了車禍事故協調委員會,肇事者直接嗆我只願意出4000,當時修車費是12000,事故鑑定我0肇責,重要是委員會的人都在幫對方說話,說甚麼既然撞到了也是相識一場,何必撕破臉甚麼的,反正那嘴臉就自己想了,可是當時我要工作,根本沒辦法找法律和時間跟他揮,所以就同意和解了,之後,我就學者保險重要了,給你遇到一次真的很嘔...
曉杯子 wrote:
除非【人死可以復生】...(恕刪)


恢復原狀是民法保障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214 條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qaz200513 wrote:
第 215 條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恕刪)


這條不就對了?

曉杯子 wrote:
除非【人死可以復生】...(恕刪)

多年前,我老闆與一女性駕駛發生車禍,雖然不嚴重也沒死傷,但是對方是剛牽不久的新車,對方竟然要求賠一輛新車,因為他認為再怎麼修都不是"原狀",後來當然只賠修理費,這要求很難成立。就像把人撞到骨折,也很難賠到"恢復原狀"。老闆開玩笑說:我可以陪到恢復原狀為止!
Brian_Wu_ wrote:
樓主遭遇飛來橫禍的確...(恕刪)


我也是22頁全看完...真心認為...

如果版主可以公布要求對方賠的明細以及受的傷到底多嚴重,而不是看醫生針灸、貼藥布後產生過敏,那對方也可以說是你接受醫療行為後的自身體質問題,而不是傷害造成的,就不會有模糊空間。

再者,如果這麼舊的車子對方(不論是保險公司還是車商)願意賠償20萬,醫藥費照單據支付再給1-2萬慰問金,能要求到這樣的賠償條件,真的會比你上法院拿得多了,而且也不會拖好幾個月...

最怕就是受輕傷、沒單據(請家人照護也要申請判定照護價值,包含家人是否有照護的證照)、車又報廢了,就呵呵呵呵了....
牛杯杯0216 wrote:
多年前,我老闆與一女...(恕刪)


如果有天【地球】要求人類將其回復原狀~~~我看大家到時怎麼辦?
大家可以現在都去照個鏡子~~~看看!!!

你的容顏,肯定比昨晚還要來的老!!!!

請問你? 該怎麼 【回復原狀】?根本就是無稽之談嗎?

乾脆大家一起穿越回滿清朝好了!!!
Brian_Wu_ wrote:
樓主遭遇飛來橫禍的確...(恕刪)


我的確有要求精神損失 但是我的重點是我高的是高或是他們認為不合理 總要有人負責的該道歉該出來負責面對不是嗎

我的要求只是當事人和公司一通電話 一個人出來跟我談我的需求我們的傷勢完全康復沒 一通電話也沒有是什麼意思
我的兒子背部撞擊有挫傷瘀血倒致壓到神經雙足痛了1個多月 這是換了第二個醫生才查到原因 因為第一醫生看了二星期完全腳還是痛而查不出為什麼治療腳還是沒有好転
就算是小傷也是誏他走路就會痛了一個多月 腰和背傷都有醫生証明
不要再説我為什麼不公開是不是根本沒傷的話
我在這説明只是覺得不出面表示意見的當事人和公司很惡劣 表達我的不滿而已
有保險代位求償 肇事車主也沒必要出現啊

都把權力交給保險公司了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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