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普拉斯 wrote:
說的好有道理,如果您是受害著呢,
可不可以也說出個您的看法來
如果我是受害者,肯定非常不爽,
但我因為懂點法律,知道台灣的法律制度跟美國法律制度的差別,
在台灣被害者是不會因為受到傷害而賺錢,
在美國,老太太可以因為喝m咖啡燙到嘴,而賠幾億,
台灣人命在法官判決書中統計,平均約500萬元,
這也是我買第三人任意險的參考數字,
不爽歸不爽,能要的儘量要,
只能搜集單據,以刑逼民等,
如果肇事者不懂法律,那我會另要求10~30萬,
如果肇事者懂法律,那我會要求肇事者個人另付5萬,
其他仍由保險公司支付,
因為交給法官判,大約也是保險公司所說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