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形是這樣的...
原定6月去澳門玩3天2夜自由行,費用1萬元
但因為舅舅突然過世,所以要取消行程
今天距離出發日還有14天
當我們告知旅行社要取消行程時
旅行社說因為機票已經開立,且澳門那邊的飯店已經下定
所以要補給他們定金3000元以外的3000元,總共6000元...
這樣不就高達團費的60%了嗎?
距離出發還有2個禮拜耶!
我們簽的是旅遊定型化契約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7042
其中第16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如代理甲方辦理證照者,甲方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到底該不該再給旅行社3000元呢?
感覺不太好,因為外力導致無法出發,這又不是我造成的...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