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部落格寫了某篇文章,因為當初在申請部落格留資料的時候一併把公司資料都填了,
然後台東地檢署把傳票發給了我的老闆,雖然老闆人不錯,但是還是很愧咎對他帶來不方便,
因為小弟在台北,傳票是從台東來的...也就是我的老闆要去台東當證人...
但是小弟真的覺得很嘔的是...明明文章內容寫的事實,為何這還會成立這樣的告訴?
再來,部落格的資料有我的名字(連文中都有名字出現了)、手機,還去傳喚公司負責人當證人?
本來好心想讓大家了解店家的廣告內容與事實差距,卻搞的讓公司麻煩...越想越嘔~
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辦?....找水果報把它鬧大? 花錢找律師告他誣告? 還是有辦法把它轉移到台北來訴訟??
有人有類似的經驗可以提供處理的方式嗎?
文章在此
******10月6號更新******
這兩天跟老闆、幾位律師了解了一下案情,
先前可能有點誤會,以為被告是公司,後來看到傳票才發現,
原來被告是 "小山藥" (我的兒子的暱稱,也是部落格的名稱),
而老闆收到的是傳喚當證人的傳票,可能只是要釐清真正的被告是誰吧...
公司的律師也去電台東地檢署表明我就是當事人,所以我會自己過去說明,
這樣一來,我也不會對老闆這麼內疚了,
律師有說明,如果案發地點、被告人,都是在臺北縣,那這個案子應該有機會轉回板檢,
不過看起來我要親自跑一趟台東說明是必要的...
但是現在大部分的細節整理的差不多,我想結果應該會不錯的!! ^^"
真的很謝謝大家的幫忙與提供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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