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大概是這樣:
7月27日我在高雄家中易遊網購買衣蝶旅店的28日、29日的兩夜住宿,以刷卡付款,網路上的房型照片拍的很有氣氛,想說是不是撿到便宜了。因為是一時起意要與女友在台北玩三天兩夜,雖然覺得衣蝶旅店這個名稱怪怪的,也沒有想太多。
28日上午10點還在高鐵車上,我便先電話詢問衣蝶旅店是否可以先把行李寄放在櫃台(一般國內旅店都有提供這類服務)。不料上午11:30到達衣蝶旅店現場時,才是惡夢的開始。
衣蝶旅店的櫃台在一棟老舊的大廈二樓,走到騎樓時,就發現騎樓天花板已經零零落落破了好幾個大洞,通往二樓樓梯地毯也是污損不堪,那時候就已經打定主意不住了。但人已經到現場,我還是拖著女朋友到二樓櫃台協商取消訂房。
到二樓櫃台就先開口表示旅店的設備和網路照片落差太大,無法接受,希望取消訂房。櫃台小姐說要不要先參觀房間再考慮,想就到現場了,順便參觀看看。一看更堅定我們取消訂房意願,浴室磁磚縫卡有髒污,消防逃生動線不良拐來拐去,走通有雜物堆積,旅店內煙味隨空調散播。我們也乾脆用女友有呼吸道過敏(有長期就醫的病歷),不能接受有煙味的房間,再次向衣蝶旅店的櫃台要求取消訂房,後來另一位像是主管的女士帶女友另外參觀幾個不同等級的房間也確定無法排除煙味的問題,該疑似主管級的女士,也直接挑明講了,雖然已實施煙害防制法了,但他們無法阻止客人在房間裡吸煙,該旅館的設備也無法作到有效隔離煙味。
衣蝶旅店現場已同意取消訂房,但由於我們是向易遊網購買的,所以希望我們自己和易遊網溝通。雖然衣蝶旅店住宿環境很糟糕,但服務態度不錯,我也認定自己是和易遊網訂的買賣契約,所以自行向易遊網溝通。
易遊網表示,依契約內容「入住日前一天及當天通知取消訂房,收100%取消費」,我隨及主張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該條約應視之無效。易遊網客服覺得理虧,便丟出已造成旅店損失,應全額賠償。我更不客氣的說,我人就在現場,旅店既已答應取消訂房,即表示若有損失也在旅店可自行吸引的範圍內,如果是易遊網單方面的行政損失,可以明講,在合理範圍內我也可以接受。如果是造成旅店什麼損失,也可以明講,我人就在現場,可以直接和旅店協商。
光和易遊網電話爭吵,等待他們請示主管,就讓我們在旅店櫃台又枯等一個小時。後來我和女友決定不等,直接去別的旅館安排兩夜住宿,直到三小時後,我們已入住別家旅館,並且已經在房間休息,易遊網主管才打電話提出另一個條件:「沒收一半房價,即28日的房價仍全額沒收。」都已經搞到這種地步,從高雄到台北我們寧可坐票價較貴的高鐵爭取旅行的時間,卻在這件事上完全浪費掉了。我表示依消保法第19條,不可能接受這個條件。
當日我就利用住宿旅館的網路向消保會申訴,請求主旨僅「請求依消保法第19條,取消買賣契約」,並列舉衣蝶旅店的缺失。
結果消保會在7月31日把該申訴轉給北市觀光局,觀光局8月5日寫個函請業者說明,8月14日易遊網回個口氣很不客氣的函(而且完全迴避對消保法第19條適用性的說明)給觀光局,觀光局又在8月31日把易遊網的函附件給我,並告訴我可以再向消保會作第二次申訴
如果把我的腦袋換成這些行政官僚,我當然可以「體諒」這個行政流程的「合法性」,但我不知道這類的公文旅行對消費者的權利保護有什麼意義。
後來我再向消保會提出第二次申訴,即不客氣的列舉多條:
1.依消保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5 年10 月17 日消保法字第0950009415 號函,答覆經網路或電視購物頻道購買旅遊產品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 條「消保法第19 條第1 項七日特殊解約權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因消費者於此類郵購或訪問買賣(例如:網路購物)中,無法獲得實際檢視商品機會,所為之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或訪問買賣」。請求易遊網解除買賣契約。
2.依消保法第18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易遊網未於買賣契約揭示出賣人之姓名與負責人,顯有重大瑕疵。
3.依88年5月18日交路八十八(一)字第04164號公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一條「旅遊之行程、服務、住宿、交通、價格、餐飲等內容不得記載「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易遊網於契約標示「圖片僅供參考,以實際入住房型為準」,並以不實照片混淆消費者之判斷,應追究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消保法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刑法第340「常業詐欺罪」等相關責任。
4.依易遊網訂房說明之入住說明第2項「本飯店於98年1月11日起,為響應政府菸害防治法,全館禁止吸菸(房間內皆禁菸)。」無煙害之住宿房間為契約明訂給付內容。當日到達後,衣蝶旅店人員告知無法管制客人在房間內吸煙行為,旅店內空調設備亦無法作有效區隔。同行女友為常年性過敏性鼻炎患者,依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易遊網與衣蝶旅店屬給付不能,請求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結果消保會給我回應是:叫我11月6日星期五下午到台北開消費爭議協商會。
我現在想計較的已經不是那幾千塊住宿費的問題了,而是像易遊網這樣公然無視消保法法條規定的廠商,難道消費者就一定要先耗費這麼多時間、精力,才有辦法爭取自己權利嗎?又有多少消費者憂這過程已經打退堂鼓,那麼消保法及消保會的立意又何在?
易遊網現在打定的主意大概是,大不了就退還你那幾千塊而已,這本來法律就規定要退還的,給你賴越久,反而是消費者自己要失自己時間、精力,來爭取這只價值幾千塊的「公義」?
研究過消費爭議的處理流程,如果這次協商不成,消保官還可以再開一次調解委員會,然後為了處理這次事,我又要再跑台北第二趟。
我不太明白的是,要調查該案是否適用消保法第19法,消保官完全不用把當事人叫到面前來,就可以進行事實認定了吧?又我在第二次申訴中列舉的第2項「未於買賣契約揭示出賣人之姓名與負責人」與第三項「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只要消保官連上網路,動動滑鼠就可以完成調查了吧?而且這兩項檢舉針對的內容,並不是只侵害單一個案的權利,而是任何上易遊網進行消費的消費者權利,都會受到這兩項買賣契約上的重大瑕疵而受損。迄今也未看到消保會對易遊網進行任何糾正或懲處。
雖然說,現在有點「義氣」之爭,我知道有點可笑。也曾考慮訴諸媒體報導,但媒體報導往往失焦,又不是我很喜歡的方法。
請問目前就法律上,我可以有更好選擇嗎?有沒有對我來說較少時間、精力代價,又可以處罰到易遊網,讓它對這類消費者權有所警剔的方法?
補充,這是易遊網上衣蝶旅店的介紹頁,住在台北的朋友有興趣可以路過參觀比對一下照片與實景的落差,就大概可以體會我的描述有多麼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