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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神聖羅馬帝國一樣名不符實的巨匠(凱旋)旅遊南非花園大道十日遊

第一次協調會議,只解決了醫療費用問題(只是沒想到光是保險,後面還有別的發展...很奇妙的發展,必須出動到我父親寄存證信函才解決)
賠住宿費、受損的旅程賠償等等
都還在協議中
另外,就算都達成協議,最後我也會把協調過程和結果都放上來
但因為這涉及法律問題,所以我會等到一切都有個結論後,再一起放上來


BTW,整個協調過程"精彩"到不行
我都不知該說什麼比較好...

謝謝上面所有關心的網友,由於整個申訴過成很漫長,故要等待協調完全結束後,我才會把內容整理上來,希望大家給一點時間。謝謝

MimiBao wrote:
第一次協調會議,只解...(恕刪)


加油,希望你們有好的協調結果。
有人說是否拿到封口費,這樣講真的滿無理/禮又傷人的。

MIMIBAO,感謝妳願意花時間把受委屈的過程寫下來,好讓我們消費者得知如此一個旅行社的行徑。
你們的遭遇真的太慘太誇張了。願台灣司法終能還給你們一個公道......以及對那旅行社做出應有的"動作"。

很奇怪這文怎麼沒有得到火熱的討論。人家我都看得整顆腦袋瓜子沸騰不已耶!我到妳的部落格原文去按讚了,希望這樣能引起更多人看看這篇文、並且對這家旅行社多點...認識。
先對板主說聲抱歉,在不了解情況之下就直接猜測 已和解才沒有持續更新

沒想到巨匠還真會拖.要我是CEO就會先把負責協調的部門員工叫來夾蛋
通常發生醜事總是要先遮羞再美化吧,難道是他家生意太好了沒差
不過反正又不是我的公司,這麼關心做甚麼
不相信發生這種事對他們公司的生意沒有影響
也好,樓主將這次的巨匠之旅放到網路上給眾人公評也讓市場機制自然發生平衡作用吧


MimiBao wrote:
前言:老實說,我一直很猶豫要發在「非洲」討論區還是「旅遊與美食綜合討論區」。經過思考後,為了讓更多人了解這種慘況,同時也希望未來不會有人重複我們一家的慘痛經歷。


網誌完整好讀版:http://mimibao.pixnet.net/blog/post/27783745(文章很長,但字字血淚,全是真實感受,目前家父已經向巨匠提出申訴,此外我也會提醒家父「務必」和品保會提出投訴)



以下為重點節錄版(沒想到刪了一堆內容還是這麼長,真是抱歉):

以下是和神聖羅馬帝國一樣名不符實的巨匠(凱旋)旅遊南非花園大道十日遊的網頁介紹:http://www.artisan.com.tw/TripList.aspx?TripNo=T20111103000011&Date=2012/01/24&type=SA


伏爾泰曾說:「既不神聖,也非羅馬,更非帝國」。如今這句話拿來形容巨匠(凱旋)旅遊在春節期間的「南非花園大道十日遊」也非常貼切。扣除整個行程,花太多時間拉車、重要景觀走馬看花外,巨匠旅行社安排的糟糕領隊更是毀掉整個旅遊的罪魁禍首。這次巨匠旅行社所安排的領隊之行止,可說是罄竹難書,若要條列重點疏失,最起碼有以下四大缺失:

1. 毫無作為一個領隊的基本觀念
2. 完全沒有領隊的專業素養
3. 欠缺做人的同理心
4. 情緒管理極差、對客人大呼小叫


相信參加過旅行團出國的民眾,都會有以下幾個經驗:

1. 無論是在遊覽車上、下遊覽車集合後、旅行團登機後或是參加任何觀覽行程,領隊到哪裡都會清點人數以防團員走失。
2. 領隊晚上分配房間後都會一一巡房。有些領隊是親自到每一個旅客的房間,有些是一一打電話到旅客的房間,無論是哪種處理方式,巡房是非常必要的過程,因為領隊有責任要確定是否每個團員在旅館內都平安,或是有需要協助的地方。
3. 遇到拉車時間過久的行程,領隊會主動帶領團員找洗手間解決生理問題。
4. 儘管團員手上都有旅遊手冊,領隊依然會於前一天預告第二天的行程(包含景點、車程、當天氣溫和衣著須知)。除了前一天的大致說明,第二天早上在大家上遊覽車前,往往還會再叮嚀一次。
5. 領隊到達每個景點,都要主動宣布參觀時間、集合時間與地點。有些領隊甚至會提醒旅客「萬一走失該怎麼辦」。


然而,這次巨匠旅行社所安排的領隊,在既無上述的基本觀念,又缺少領隊的專業素養、做人的同理心、以及情緒管理不佳等等諸多缺陷的因素下,本次領隊的行止,就離譜得令人……


=====由於文章長,我就只先條列事件標題,有興趣者歡迎看網誌好讀版=====



一、 我們到達南非的第一天,就在約翰尼斯堡弄丟了一個旅客(以下簡稱A女士)。

大家從台北出發至香港轉機,飛到約翰尼斯堡後再飛南非國內線到開普敦。領隊先生就在「約翰尼斯堡到開普敦」的過程中,把A女士弄丟了。乘客登機後距離艙門關閉還有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一般領隊都會清點人數,可是本團領隊先生就完全沒執行人數清點(他唯一一次在機上清點人數,是回程時搭乘國泰航空從香港返台時,因聽到機上廣播說『有乘客未到要卸行李,會耽誤起飛時間』的廣播,才急忙拿著名冊在機艙內點名),甚至連空服員都上來告知「有一個旅客沒登機、不參加這次飛行」(A女士的位子剛好就在我們的鄰座),領隊也無任何警覺!

直到大家到了開普敦領了行李後,領隊才赫然發現19個旅客中獨獨缺少A女士。光是「航空公司發現A女士沒登機、必須依規定把A女士的行李卸下」的過程,就讓班機延誤約20到30分鐘。到了開普敦後,通關後光是找尋A女士、確認A女士是否留在約堡(這部分還是團員提醒領隊他才想到有這可能性)、領隊和地陪去警局備案……等過程中,又耽擱了一個多小時。這段時間所有的旅客又餓又累,全都杵在機場虛耗時間。但領隊作何反應呢?

當領隊確認A女士自行購票搭乘下一班飛機前往開普敦後,領隊居然在遊覽車上當著全團的面說:「哈哈,這真的是我帶團這麼多次以來的頭一遭,這真是太倒楣了!」

領隊完全沒注意到自己的疏失,還當著大家的面嘻皮笑臉、訴說自己很倒楣,根本處於狀態外。



二、 領隊又再度差點「丟人」──在途中把我和家母、舍妹拋棄在「迪亞斯博物館」。


旅程第四天參觀迪亞斯博物館,到達博物館內後,領隊並未集合大家宣布整個參觀時間與集合時間,直到大家參觀到一半時,領隊才分頭和旅客說「還有20分鐘可以參觀」。

當聽到領隊說「還剩下20分鐘」時,我就非常注意時間,還保留了一兩分鐘和家人上洗手間,以避免接下來又遇到漫長的拉車行程。

那天迪亞斯博物館的女用洗手間並沒有人,間數也夠多,我們三人如廁總共也不會花到1分半。誰知我們母女三人走出洗手間時,整個博物館已沒人了(當天該博物館主要的旅客就只有我們旅行團)!衝到入口處問售票員是不是整團都離開了。想當然爾,售票員的回答是「是的,領隊早就帶整團旅客離開了」。

在南非人生地不熟、沒車沒錢、行囊都在遊覽車上,就這麼被丟在博物館,當下聽到這答案的我們非常著急。我立刻打手機給領隊(還是訊號很差的國際漫遊),領隊居然對我說「你們出博物館後,左轉再一直走就會看到遊覽車了」。

整個過程雖然有驚無險,但也讓人非常不開心。為何領隊不能在博物館內「集合」好所有團員,再帶大家離開呢?



三、 領隊完全沒有組織與判斷能力

重點節錄:
第五日(1/25)遊玩奈斯那潟湖後,本團有幾位伯伯阿姨表示想逛一下潟湖周圍的小商圈。當遊客提出這些請求時,領隊大可以自己斟酌、判斷並安排行程。豈知領隊對著那些想逛的團員們說「那你們想逛就逛吧!」,可又對著其他不知情的團員卻又說「走到門口上車集合」,指令完全不同。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團員當下主動集合,上前詢問領隊到底指令為何,領隊居然以不太耐煩的口氣回答大家「那要看你們自己啊!如果你們想逛就留下來逛啊!如果不想逛就上車。」總而言之,就是不會自己判斷形勢、決定事情,當下不知該說是領隊無能還是失能。聽到這種回答後,許多團員直接和領隊反應「應該是領隊自己綜合情況,下達一個明確指定」。


四、 該領隊每次在旅館分完房間,從未查房、巡房,連通詢問電話也沒有。

重點節錄1:
這次巨匠旅行社領隊每次在旅館分完房間,從未查房、巡房,連通詢問電話也沒有。甚至,有幾次還忘了主動和團員說自己的房間號碼,要團員自己去問才告知。早上集合、收行李的時間,也曾發生過朝令夕改的情況。幾乎不曾主動告知旅客下一個行程,須拉車多久(本次旅途,大多數時間都在拉車)。就算是漫長的拉車行程,領隊也幾乎不會主動安排在車程中,於某處停留,帶乘客去上洗手間,弄得大家不是憋尿憋得很痛苦,就是根本不敢喝水,整個旅程痛苦至極!


重點節錄2(不但不會巡房,基本照顧團員能力也沒有):
巨匠這次安排的領隊先生也不會主動告知團員是否要因應氣溫變化添加外套。最經典的就是彼蘭斯堡國家動物保護區的游獵旅程,第七天傍晚有野生動物遊覽,大家搭乘沒有窗戶的觀覽車,但領隊卻未善盡職責,告訴大家要添加衣物,只說「此地蚊蟲較多,若怕蚊蟲叮咬建議穿薄長袖」,導致不少團員在第七天是穿著「短袖」參加野生動物遊覽。更甚者,大家上了車後才知道「行程至少三小時」。

所以,當天約傍晚4、5點出發後,在日夜溫差極大的南非,當太陽越接近下山時,從觀覽車兩旁灌入的風,很快地就變成冷風,讓只穿著棉T和風衣外套的我或其它穿著薄長袖和短袖的團員感到不勝寒冷,更遑論是太陽完全下山後的動物保護區,寒風更是刺骨。3個多小時的行程,當大家都在受凍時,領隊自己卻穿著「深色厚長袖棉帽T恤」,自己穿得很暖和卻完全不顧團員的死活。上述情形,皆顯示出該領隊欠缺專業素養與同理心。


五、 未妥善照顧團員,分房自助式

重點節錄:
最後有幾天分房間鑰匙或房卡,居然是團員自己去櫃檯找羅馬拼音名字認領房間鑰匙和房間號碼。領隊似乎完全不知道「團內有年長者需要英文協助」!



六、 完全缺乏專業素養

這領隊自稱曾當完兵後在瑞士讀過幾年書(忘了是學餐飲管理還是飯店管理),他說自己曾在飯店業工作一段時間,由於覺得自己不適合,就跑來當領隊了。約十天的相處,可以很明顯發現這位領隊除了會說英文外,其他的專業素養幾乎是零分。整個旅途過程中,有非常多的長途車程,這些時段,車上幾乎都是安靜的,因為領隊根本不會講解。更甚者,「花園大道都走完了,還有幾位團員問『花園大道在哪裡』?」

其它精彩講解事蹟範例,可以看網頁完整版!



七、 更令我們永遠難忘的是,由於領隊的上述特點,導致我父親在旅程的第三天就摔斷了肋骨。家父與家姊經歷了一場幾近任人宰割,破財消災的醫療經歷。

【自電請一位醫師外出應診,然後由其送往醫院,照X光,留院住一晚,第二天早上出院,就這樣,一共要收取59,700Rand(約合新台幣226,000)。是遇到了金光黨嗎?】

以下為重點節錄:

意外過程我在網頁版中敘述較仔細,我只能說這完全是領隊(或說旅行社)的疏失,對該次觀賞海豹未事先給予團員應有的安全資訊,領隊又未在上船後巡視關心團員是否都有座位?是否穩當而無安全之慮?

(例如:大西洋風浪明明很大,領隊只提醒大家吃暈船藥,沒要大家注意船上安全,同時船上也沒有足夠的座位給乘客遮風避雨、安然在陰雨天度過這趟猶如遊樂園海盜船般的旅程)

你可知,當船在行進時,我們的領隊可是一直一個人安安穩穩的坐在第一層船艙外面的椅子上(因他穿的是短褲與防風水的外套)!團員的需求和安危似乎與他毫無干係,好像他也是「來玩的」。對於家父摔倒一事更是視若無睹!


對於家父骨折的意外,雖然心中抱怨這與領隊的疏失有關,但我們自始都未責怪領隊。一路上總是盡量避免增添領隊的麻煩而影響其他團員的權益,但領隊對此事的心態,讓我們從失望變成憤怒。

例如:我曾問領隊(或說旅行社):若今天受傷的旅客是單獨參加、未有親屬伴隨,那旅行社該怎麼辦?同時若今天受傷的旅客身上沒有足夠的金錢,或是信用卡額度不夠該怎麼辦?結果領隊以如此冷漠的態度答覆:「你們今天狀況不是爸爸一個人來玩啊!幹嘛要我另外找人照顧他?住院不是刷你爸信用卡難道是刷我的嗎?」

再如:1/25上午的行程是參觀甘果洞,家父自知行動不便,無法參加此行程,而母親為照顧父親也只好放棄。領隊不但未安排一休憩之處,反而拿了一張白紙要家父簽署是自願放棄此行程,此舉止太無人性與同理心了!


八、 自1/24家父出院歸隊後,領隊對安排房間的心態更是令人氣結

文章重點節錄:
原先家父是與其他一位男性團員合住,媽媽與我們三個姊妹住兩間。當家父出院後,因需母親照顧而須與她同住一間後,領隊處理的原則竟是:家父若不與另一位男性團員同住一房間,那是家父放棄權利。若家父要與媽媽同住一間,則被擠出的女兒,自然就得去與其他兩姊妹共擠一間,他「無法讓全團的人都來配合我們一家而作調整」。因此,在領隊的堅持下,他也明知在如此的安排下,會形成有兩個團員,分別為一男一女,各自住一間雙人房【註】。領隊寧願作出這樣的不知變通、無同理心與不公平的安排,也要漠視我們的權益。終於在1/27,家父、母親、及我,與領隊爆發了激烈的言語衝突。

我們從未要求整個團配合我們,整個旅行團也未因我父親摔斷肋骨而損失任何旅遊權益,實際上我父親因身體因素,為了休養也為了不拖累大家,放棄了許多活動,同時我母親也被迫放棄參加那些我父親無法參加的活動,因為我父親需要一個人照顧他。家父自骨折後無法彎腰,所以穿衣褲、穿鞋襪、早晚貼藥布等,均由家母處理。晚上在床上睡二、三小時就疼痛不已,需由母親服起坐在椅子上睡,在二、三小時又扶上床,至於各人行李打理,也需假手家母。而領隊卻把一切「照常安排」視為理所當然。甚至在我父親無法參加甘果洞行程時,迅速拿出兩張白紙,要我父母簽署「自願放棄書」。如此自我中心又不體貼的舉止,實不是一個領隊應有的作為。

【註:本團成員19人(不含領隊), A女士就是獨自住一間雙人房。領隊還曾欺騙我們說該團員獨住是自費加價的。】

當我們在彼蘭斯堡國家動物保護區的旅館和領隊反映這些住房問題時,領隊不斷用「I don’t care!你們回去想上網寫任何遊記也是你們的事情,I quit!」、「你有任何問題去和我老闆說,I quit!I quit!」、「Fine,那你們自己去處理嘛!I quit!」……等情緒性用語。


總而言之,領隊認為「家父報名時選擇媽媽與我們三個姊妹住兩間,志願他自己由該公司依團員之狀況組合同住」,因此「就算團員出了意外也不可以隨便更改分房方式,儘管有非常簡單又不會損失團員權益的方法可以解決這些問題」!由於領隊不知變通也沒有同理心可言的分房邏輯,導致最後幾天都是我們三姊妹擠一間雙人房。我們是兩個成年女子和一個高中女生,有幾天住的房間很小,房內兩張床會變成其中兩人擠一張,翻身都有問題!但領隊還對其他團員說「他們(我們三姊妹)睡雙人房一點都不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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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房事件有個小插曲。
最後一天住在約翰尼斯堡時,同團有一家四口旅客(爸、媽、兒子和小姑姑),他們得知我們的窘況,自願和我們分房間。那家的媽媽和姑姑人超好,他們跑來和我們說「不然讓他們家爸爸去和我父親原本的室友睡、他們家媽媽和兒子睡,我們家就可以讓一個女生和他們姑姑睡,這樣就不用擠成一團」。

人家一家四口正常出遊,我們怎麼好意思委屈人家、拆散人家?當然是婉拒了。
但我永遠記得他們一家四口的善良與溫暖。
同時也永遠不會忘記這個領隊的種種不是!


之所以寫出來,乃因為領隊自己說了「I don’t care!」,既然領隊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的職業責任、完全沒有敬業精神可言,那就讓我這個花了大錢卻受了一肚子氣的顧客在網路上抒發一下吧!

我今天寫在Pixnet、貼在Mobile01和PTT旅行社討論版,就是希望「巨匠旅行社」若重視商譽的話,可以還消費者一個合理的公道!如果這家旅行社還在乎商譽的話,希望你們可以給所有參加的旅客一個合理的交代與補償,更希望巨匠旅行社以後不要再派這位領隊、或是和他一樣糟糕的領隊出團。
今天收到觀光局寄來的協調書內容(目前家父還沒簽,我覺得千萬不能簽)

依照旅遊契約,賠償費依照定型契約來立,大致上我們還可以接受,但有一條讓我和家母非常生氣。

旅行社提出「申訴人同意不在於任何媒體網站公開討論此事,並將所公開討論之資料刪除。」(原文一字不動地貼上)

法律賦予雙方言論自由,如果我說的是事實、沒有違法,旅行社就沒有權利要我封口。
何況觀光局的協調書中已經羅列了這麼多領隊(旅行社)缺失,為何不准旅客討論?
若達成和解,我當然也不會死纏爛打。
現在卻搞得像是用賠償金當條件,要所有人封口,讓人感到不舒服。

事情發生到現在,領隊出了這麼多問題,旅行社卻用選擇使用最顢頇的方式處理,實在讓人費解。難道旅行社從沒想過領隊的疏失帶給旅客的痛苦回憶嗎?領隊從頭到尾也都沒道歉,難道把客人弄丟兩次是理所當然?(其中一次還是本人親身體驗)

我很不開心:為什麼上次開會沒提到的內容,這次協調書就擅自加入這一條?完全漠視旅客的基本權益。



MimiBao wrote:
第一次協調會議,只解...(恕刪)


這陣子正在找跟團出國的旅行社
逛了幾次巨匠的網頁發現其實作的倒是還蠻精緻
不過想起板大這篇文
我還是決定把巨匠給排除在外了!!

選旅行社不容易
但用排除法就快多了
感謝板大的方享~


MimiBao wrote:
今天收到觀光局寄來的...(恕刪)


這....

他們沒有權利這樣要求吧....
今天收到了新的調解書
這個問題條款刪掉了

目前靜待家父的最後決議,希望能順利解決
謝謝大家
這次協調總共花了約兩個月的時間,中間經歷了品保會和觀光局,最後於3/26達成協議。
本事經調處後已達成和解,在此感謝觀光局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與維護。以下為家父針對此事處理的經驗,在此做為消費者解決旅遊糾紛之參考(確切的賠償金額就不在此公布了。)。

如日後有空,我會再把兩次協調會議的過程,以及曾遇到的問題詳細整理出來,做為經驗參考



PS:某次會議中證實了,我們這團的領隊真的是第一次去南非,此外,他帶我們團時拿到領隊證大概只有四個多月(根據觀光局領隊資料查詢系統顯示)

4/19修正:有旅遊業的朋友和我說「觀光局查到的發証日期並不是拿到領隊証的日期,是定期需要校正重新發証的日期所以跟執業多久沒關係」。
若真是如此,那麼就無法確定該領隊是不是真的在去年(2011)9月拿到證照。不過他第一次去南非應是不爭的事實(記得是第二次開觀光局會議時說的)。此外,整個旅遊過程中可以感覺得出這位領隊經驗確實並不豐富,非常像是新手。也因此根據觀光局的日期顯示,會認為該領隊是去年9月才拿到證照。


=========== 轉述家父文章開始,有點長,還請見諒 ========


<南非之旅賠償申訴經驗談> 2012.4.10
本來是滿懷者全家歡樂的期盼出遊,卻因領隊欠缺經驗,又不敬業給搞砸了。於回國的次日,即在女兒的部落格,抒發了我們的遭遇與不滿(見其網站:http://mimibao.pixnet.net/blog/post/27783745)。

為維護權益,自然要提出申訴,要求賠償。歷經近兩個月與旅行社的交涉,終於在觀光局的調處下,本案於3/26達成和解。在此要感謝觀光局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與維護,亦對該旅行社願面對問題,表達肯定。因有感於旅遊品質之提升,還是有賴於消費者自身之覺醒,才能對旅行業者有所警惕,故將本此旅遊糾紛的申訴經驗,提供給大家作為參考,並請指正。

旅遊賠償的申訴,依程序須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請其調解,該協會於受理後15日內會邀集雙方協商。就如之前他人所告知的訊息,透過該協會的協商,並無結果(註一)。因此,只好再向觀光局提出申訴。由於觀光局是旅行業的主管機關,對旅行業與領隊有監督與管理之權責,其調解時,對消費者的權益會比較重視與維護。

不過,消費者也須事先去了解維護自身權益的相關法規,才能於協商時據理力爭。因此,除詳讀與旅行社訂立的「定型化契約」各條文外,又上網查詢相關法規後,將旅行社與領隊的過失,一一列舉陳述。
雖然觀光局是主管機關,對於旅遊糾紛的是非可依法作一裁示,但並不能強制旅行社應賠予消費者多少金額。故若雙方不能達成和解,恐就須步上訴訟之方式解決了。(註二)
以下是本人提出的賠償要求與協商結果,敘述如下:

一、求償1/22的行程縮水損失:
1、申訴理由與依據:
A、 此屬領隊失職:未落實「管理規則- 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與『領隊登機後一定要確認其他團員是否都已登機』等要點。
B、 違反消保法第22-1條: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即行程實際內容與所述不符。(附乙方對該行程的介紹)
C、 又依觀光局編「領隊緊急事故應變手冊內容:『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求償依據與金額:
依定型契約第25條:延誤了3小時的行程,以延誤半日計算,須賠償金額:($a/人日)*(1/2)*5人

3、 協商結果:旅行社賠償金額為-($a/人日)*(3/8)*5人
註:$a=團費/天數=每日團費

二、求償連續數日短缺床位之損失:
1、申訴理由與依據:
A、 違反「消保法第22-1條: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乙方未符合「每兩人一間,皆為兩張單人床」之契約約定。

B、 違反「定型契約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誆稱其他團員是另行付費才能獨住一房」,以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3-2條:誘導旅客,為其他服務作額外需索」。暗示申訴人須另付費才能增加房間。

C、 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3-6條: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 領隊不但蓄意矇騙,竟還大聲對申訴人及家屬喝斥,我等既受剝削之實,又受恣意之辱。


2、 求償依據與金額:
A、依定型契約第九-4條,退還一人四晚無床位之費用: $b=每日房間費*0.5間*(4晚)

B、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因企業過失或故意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另需賠償金額=$b*3倍。


3、 協商結果:旅行社賠償金額共計為-$b*2倍
註:因企業過失所致之損害,支付損害額一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求償因領隊無敬業精神與專業素養,缺失不斷,違背誠信,並令旅客於旅途中受其羞辱與折磨,除應退還服務費外,並應公開道歉與依法裁罰:
1、申訴理由與依據:
A、 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2條與第23條」,又不落實觀光局對「領隊職責」之要求。
B、 違反「定型契約第17-3條與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


2、 求償依據與金額:
A、 退還服務費,$10/人*5人*10日=$500(美金)

B、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第二款,請求裁罰乙方暨領隊,以保障日後旅客之安全與提升旅遊業之品質。


3、 協商結果:旅行社退還小費美金$500;另請求裁罰旅行社暨領隊部分,則由觀光局依職權處理,不在協商範圍內。


四、求償旅客肋骨斷裂之連帶賠償責任:
1、申訴理由與依據:
A、於1/23觀賞海豹,所搭乘的遊船,其設施與領隊所述狀況不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一: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以及「第七條第一款: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因該遊船不符合安全期待,例如:可供遮風雨之船艙的座椅不足,又如:船艙內部設施潛藏有危害旅客安全之尖銳性物等,是造成申訴人肋骨斷裂的原因之一。依該法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B、違反「領隊人員&旅行業管理規則: 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C、違反「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3-1條: 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申訴人受傷無法參加其他行程,領隊不但未予妥為照料外,在申訴人的配偶留下照顧時,竟要當事人等簽屬『係自願放棄行程的切結書』,罔顧旅客權益。



2、 求償依據與金額:
A、依定型契約第25條求償:申訴人因受傷,及家屬陪同照料等無法參加之行程損失,計為:
傷 者 :自1/23~1/29 計七日
家屬甲 :自1/23~1/24在醫院陪伴,計二日
配 偶 :自1/25~1/26照顧傷者,計二日
須賠償金額為: $a /日*11日

B、傷者之醫療費、健康復原費、暨在家休養無法工作等之損失,應給予賠償金額為: $c-

C、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因企業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另求償金額為: $a+$c(為A&B二項之和)

D、精神賠償金額為:$d-


此項求償金額,共計為:( $a+$c )*2+$d-


3、 協商結果:因鑑定旅行社是否負連帶責任,非觀光局之權責。因此在接受觀光局承辦人之建議後,此部分和解如下:

A、 旅客受傷本原應由旅行社派人照顧,現由家屬照顧而致未能參加之行程須予賠償。共計四日,金額:$a*4。

B、 旅行社須支付傷者之醫療費、健康復原費、暨在家休養無法工作等之損失,應給予賠償金額:$c-
此項賠償金額共計為- $a*4+$c-




五、旅行社並致上一封道歉函,以表達對領隊失職與失當的言行的歉意。

註一:
1、該協會委任旅行業的同業擔任調解人,而該調解人在本次會議一開始時,即強調:不對雙方的說詞做對質與裁示,只能盡力撮合雙方的和解。既然不能對旅行社的過失做判定,何來消費者求償之由?這是本人對該協會協商功能持疑之處。

2、由於「旅客受傷後,旅行社有義務照顧與協助該旅客,包含保險理賠等」。因理賠涉及國外醫療證明與單據的取得,因此,旅行社方才同意先墊付本人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待保險理賠金核下後,再轉匯旅行社。


註二:
亦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申訴,但若是旅遊糾紛則仍建議先向觀光局申訴較宜。若旅行社仍不願達成和解條件,再循消保官此途試試。


列舉本案旅行社疑似違反的相關法規條文如下:

<消保法、發展觀光條例(暨相關管理規則)、與定型旅遊契約等條款>
壹、定型旅遊契約
第九條(旅遊費用所涵蓋之項目) 甲方依第五條約定繳納之旅遊費用,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應包括下列項目:
三、餐飲費:旅程中所列應由乙方安排之餐飲費用。
四、住宿費:旅程中所列住宿及旅館之費用,如甲方需要單人房, 經乙方同意安排者,甲方應補繳所需差額。
九、服務費:領隊及其他乙方為甲方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


第十七條(領隊)(另詳註一,觀光局對領隊之定義)
乙方應指派領有領隊執業證之領隊。
甲方因乙方違反前項規定,而遭受損害者,得請求乙方賠償。
領隊應帶領甲方出國旅遊,並為甲方辦理出入國境手續、交通、 食宿、遊覽及其他完成旅遊所須之往返全程隨團服務。


第二十一條(國外旅行業責任歸屬)乙方委託國外旅行業安排旅遊活動,因國外旅行業有違反本契約 或其他不法情事,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 為負同一責任。


第二十五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 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但延誤行程之總日數,以不超過全部旅遊日數為限,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計算。
說明:因旅客受傷,若旅行社未派員照顧,其陪同照顧的家屬,亦依本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誠信原則) 甲乙雙方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
貳、消費者保護法


第七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七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十一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二十二條之一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第五十一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叁、<發展觀光條例--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 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自營或為 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 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者。


叁-1、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應即時作妥當處置,並將事件發生經過及處理情形,依旅行業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處理作業要點規定儘速向受僱之旅行業及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第23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旅遊地相關法令規定,維護國家榮譽,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或於旅遊途中未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二、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向旅客額外需索、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收取旅客財物或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
  六、執行領隊業務時,言行不當。


叁-2、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37 條 :旅行業辦理旅遊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


八、應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

第 39 條 :旅行業舉辦觀光團體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旅行業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處理,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局報備。


第 49 條 :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一、向旅客收取中途離隊之離團費用,或有其他索取額外不當費用之行為者。
十三、違反交易誠信原則者。


叁-3、觀光局編「領隊緊急事故應變手冊」第”伍”大綱-「旅行團突發狀況全解析」:
1. P.21第二行提到:『4.領隊登機後一定要確認其他團員是否都已登機』
2. P.25最後一段:『觀念提示: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参-4、觀光局對領隊資格之詮釋<首頁\ 觀光相關產業\ 旅行業 \ 導遊領隊經理資格>

項次 內容
02. 領隊做些什縻事情
領隊被旅行社派遣執行職務時,是代表公司為出國觀光團體旅客服務,除了代表旅行社履行與旅客所簽訂之旅遊文件中各項約定事項外,並須注意旅客安全、適切處理意外事件、維護公司信譽和形象。
03. 從事領隊工作須具備那些要件
• 豐富的旅遊專業知識、良好的外語表達能力。
• 服務時扮演各種不同的角色。
• 良好的操守、誠懇的態度。
恭喜事情有了圓滿的結局。

建議下次出去玩,要查一下我國是否有駐外單位在該國或旅遊區域,遇到問題可以直接連絡取得協助,畢竟人生地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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