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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寫部落格寫到被告

這種水準要1500...

我住台東市的飯店,含早餐和消夜(無限取用餐點及冰淇淋)兩人也才1800,而且環境(提供單車、免費咖啡、公用電腦上網...等)跟服務態度非常的好。

溫泉洗完再回台東市住就好了,真的沒去知本住的必要....
真的很感謝大家的建議與指教,
本來只是想在網路上Po上一篇可以供大家參考的文章,
也竟量寫的客觀一點,沒想到卻召來這樣的結果...><"

明天我會去找律師談談,這個關於"妨礙名譽"的案子怎會真的成立?
有任何消息會讓大家知道,也希望也類似情況的朋友能有個處理方式的借鏡。
放心不可能成立的。

但是法律程序還是得走,畢竟都被告了,最好的情況是告你的人撤告或是到檢察官那裡就不起訴了

用我的單眼捕捉最動人的妳; 用妳的雙眼看見最真實的我
被告不見得會怎樣

甚至案件結束 把被告的過程也一併打上Blog (一樣陳述事實)

我看飯店會更爽~
กิิิิิิิิิิิิิิิิิิิิ ก้้้้้้้้้้้้้้้้้้้้ ก็็็็็็็็็็็็็็็็็็็็

power1912 wrote:
這種水準要1500....(恕刪)

可否發個私人訊息告知在下台東哪一間飯店超值?過一陣子剛好想去台東度假,正在找飯店中。
快停權了 wrote:
寫的還滿保守的說.....(恕刪)


看了一下,我也覺得樓主寫的沒什麼嘛。
飯店也算是公共場所,自應接受消費者公評,而且有照片佐證,不是無的放矢。

屆時,請法官大人現場走一回,親自體驗一下,就可以知分曉了。

另外:不要怪法院,因為法院一開始不知誰錯、誰對,只要你寫了訴狀,繳了相關費用,基於為人民服務的立場,法院就會立案了,所以就會開庭,把兩造雙方傳來問一問,雖然「被告」這個名詞較不好聽,但不見得「原告」一定爽,還是要看事實的。
這甘公司啥事?為啥會對公司負責人提告呢?
這樣可以反告誣告嗎?
因為看部落格內容並沒啥特別的情緒性字眼
樓主的文筆與介紹都很不錯,推推推啦!
這家飯店我也去住過耶,
也是在旅展買的票!

可能是我們全家都太古意......
覺得飯店的品質跟所花的錢還算搭的起來,
所以也沒有太在意,
反正就是住一晚~
基本上這些都是可受公評之事

你上司其實不一定要出庭的,你可以問問律師。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建議你也可以問律師是否可以告對方廣告不實,只是當被告的話手上沒有武器,至於廣告實在不實在的部份,您自己收集證據了,基本上就是要看當初的廣告的承諾有沒有確實兌現,沒寫的部份就算在爛也對它沒輒。。


首頁
【知本朝陽飯店小檔案】
.民國87年正式對外營業
近期有重新裝潢過
.本飯店尚未提供上網服務
.提供付費專車接送,每人NT$100元,接送地點:知本火車站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備有免費室外停車場,約可容納30部車輛
 

* 精緻兩人房 標準一大床 *

房間採用大片落地窗 ,配上潔白地磚,無溫泉區地毯潮濕味 , 簡單樸實的裝潢格調 , 亦可遠眺翠綠山林藍天白雲 , 讓您釋放旅程之中的疲倦感 , 愜意的度過溫馨的溫泉之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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