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案件結束 把被告的過程也一併打上Blog (一樣陳述事實)
我看飯店會更爽~
กิิิิิิิิิิิิิิิิิิิิ ก้้้้้้้้้้้้้้้้้้้้ ก็็็็็็็็็็็็็็็็็็็็
你上司其實不一定要出庭的,你可以問問律師。
而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其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評論、評斷或批評者而言,至於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其標準如何,則應就具體之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資為認定,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之利益者,皆屬之;所謂適當之評論者,即其評論中肯不偏激,未逾必要範圍之程度,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於刑事上不構成誹謗罪,民事上自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建議你也可以問律師是否可以告對方廣告不實,只是當被告的話手上沒有武器,至於廣告實在不實在的部份,您自己收集證據了,基本上就是要看當初的廣告的承諾有沒有確實兌現,沒寫的部份就算在爛也對它沒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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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本朝陽飯店小檔案】
.民國87年正式對外營業
.近期有重新裝潢過
.本飯店尚未提供上網服務
.提供付費專車接送,每人NT$100元,接送地點:知本火車站
.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備有免費室外停車場,約可容納30部車輛
* 精緻兩人房 標準一大床 *
房間採用大片落地窗 ,配上潔白地磚,無溫泉區地毯潮濕味 , 簡單樸實的裝潢格調 , 亦可遠眺翠綠山林藍天白雲 , 讓您釋放旅程之中的疲倦感 , 愜意的度過溫馨的溫泉之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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