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 wrote:
你該不會是坐AA吧?...(恕刪)
我是坐長榮的!!
f0223035397 wrote:
關於這個問題,旅行社...(恕刪)
z2222222222 wrote:
難得上來逛01旅遊版 來回點文好了
小弟的工作是導遊領隊類的 所以對這些事情算熟
基本上原PO的情形還蠻常有的....以我們的說法就跟她說的一樣"收機位"
但是為什麼會有這個情形產生呢? 在這邊讓坦克來個分曉吧
基本上比如說一架飛機有456個機位,你想航空公司會賣幾個機位呢?
有人說當然是456個阿,這時我要說"天真"
基本上航空業&旅館業都是一樣,他們的商品有所謂的"時效性"
航空業:只要飛機一起飛了,沒賣掉的位子就算賠了
旅館業:一過12點,沒賣掉的房間就算賠了
基本上航空公司的處理方式就是用同樣等級但是不同艙等來做到銷售曲線的平衡
(一樣是經濟艙但是有20~30種價錢)
第二個就是"超賣"啦
一台飛機如果有456個機位的話 會賣FIT(個人機票)400張+團體位150張前後吧
對於航空公司而言,FIT的票價是一定比團體好,所以當FIT賣到8成左右的時候就會開始"收機位"
跟各旅行社把之前發的團體機位要回,至於方法有好多種,收定啦、鎖名單啦,
不過像這種情形說老實話那間旅行社願意賠你錢算你運氣好
因為照旅行的定型化契約這不算是旅行社的問題
"但" 到底是航空公司超賣還是旅行社超賣.....這就要看運氣了
至於航空公司.....他永遠是老大 他說了算 大家就是認賠
第 二十八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