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zoman wrote:不好意思,想請教知道...(恕刪) 首先,如果要手提,限制是100ml以內大約是一瓶養樂多的大小至於托運,這類的高壓噴罐即使可以托運但是行李通過X光機後檢驗的長官通常還是會請旅客拿出來看一下必須是對皮膚無腐蝕性的才能托運
sky112180 wrote:你的說法有待確認因為...(恕刪) 出境旅客攜帶高壓噴罐處理方式?(一)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航空器。」(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攜帶或託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第四項規定:「託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實申報危險物品於進入航空器前受查獲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三)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編定危險物品規則(DGR),將危險物品分類為九大類依序為:爆炸物、危險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毒性及傳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其他危險物品。(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9年12月30日公告之「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規定:「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旅客及組員均不得將其他空運危險物品置於手提或託運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如旅客攜帶高壓噴罐如屬梳妝用品則准予攜帶,託運每人可攜帶之容器總量不超過2公斤或2公升,單一物品容器不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手提單一物品容器不超過100毫升,總量不超過1公升。如非屬梳妝用品但為2.2類非易燃無毒性氣體,僅限運動或家庭使用且須無次要危險性,託運每人可攜帶之容器總量不超過2公斤或2公升,單一物品容器不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且不得手提上機。如該噴罐非屬上述物品,依據危險物品規則(DGR)需分類為2.1類易燃氣體或2.2類非易燃無毒性氣體,並檢視該物品是否已申報,需符合危險物品規則( DGR)內關於客貨機、純貨機、包裝指令、容量及重量、運送方式限制始可核准放行。只是單純提醒,並不是長官沒檢查到就可以喔...(最常聽到旅客說"以前都可以,為什麼現在不行")